初中招生
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体报名。在外地借读回高新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单独报名。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报名须出具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小学完成证书(或学籍证明),按照“划片、就近、免试”和“两个一致”的原则,统一审核,统筹安排。
6月20日至6月26日,办理小学毕业生集体报名;6月27日至6月28日,外地、外区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报名;7月2日至7月3日,为补报名时间;8月5日前,初中学校发放入学通知书。
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的报名时间为6月9日至6月10日,6月17日前完成录取工作。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计划、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经社会事业局审核后才能向社会公布实施。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等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在高新区经商证明或务工证明(均要求1年及以上)、暂住证(暂住1年及以上)、户口簿和身份证(升入初中的学生,报名时还应出示小学完成证书),统一到暂住证所在学区学校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统筹安排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定点学校就读。
报名时间:7月17日至8月14日每周二全天。
3、留守儿童入学。要确保适龄留守儿童少年按时入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城乡少数民族及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4、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高新区区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我区,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另一方在我区内并实际居住;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其子女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内并实际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人员,其子女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我区内并实际居住;
(4)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在高新区区内实际居住;
(5)烈士子女。
5、对于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须凭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等相关材料,到房产证地址所属的学区相对就近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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