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初中、小学: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6〕5号)和《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3〕7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2016年我区小学、初中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入学原则与安排
1.入学原则
根据市政府、市教委相关文件精神,对所有在本区居住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先对"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划片安排对口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等符合其他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
(1)"免试"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入学,都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文化选拔考试或者测试。
(2)"就近入学"并不是指到"离家最近"的学校就读,而是指:由教育局根据本地区公办学校的资源配置状况和义务教育适龄学生的分布和需求状况,合理规划和确定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范围和招生人数,为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义务教育学额。
(3)"人户一致"是指学生户口所在地与其直系亲属自购的持主要产权的居住类房产的所在地一致。
(4)本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凡居住本区廉租房的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到居住地登记入学,由教育局安排在居住地对口入学。
(5)教育局规定的本区小学、初中新生招生中涉及的学生户籍所在地、《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以下简称"居住登记回执")登记的所在地,以及房产(学生或其直系亲属自购的居住类房产的所在地)的统计基准日为2016年2月29日。
(6)小学班额为40人、初中班额为45人,接纳随迁子女的学校可适当放宽班额。
2.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安排
(1)居住地在本区且"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其居住地所在的街镇对口安排小学、初中入学。
居住地在石化城区、朱泾镇招生区域内且"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小学、初中对口招生入学方案实施;居住地在其它镇且"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升入对口镇小学、初中,一个镇有两所以上小学、初中的,按撤镇前的学区对口升入小学、初中。
(2)居住地在本区但非"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其居住地所在的街镇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持本区户籍且在居住地有自购房产者:学生本人持本区户籍且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居住地有自购房产。
持本区"居住登记回执"且在居住地有房产者:学生本人在本区无户籍但持有《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且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居住地有自购房产。
持户籍或"居住登记回执"而无房产者:学生本人在居住地持有本区户籍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以及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有效的"租赁房合同"等而在居住地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无自购房产。
其他符合条件者。
以上情况均要根据实际居住年限的长短等因素统筹安排。
3.随迁子女入学安排
根据辖区内公办学校、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学位数,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
(1)对符合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如果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有本区自有住宅类产权房的,在住宅类产权房所在地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学校入学。
(2)对符合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如果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区没有住宅类产权房,只有租赁房的,在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在租赁房所在地由教育局统筹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随迁子女小学就读;或在租赁房所在地城区由教育局统筹安排进入城区周边的公办学校或政府委托的民办随迁子女小学就读。
(3)随迁子女本人持有投靠类居住证者,在统筹安排时优先。
(4)随迁子女父母一方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者,在统筹安排时优先。
4.全面应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
2016年继续应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www.shrxbm.cn),全面实施小学一年级、初中六年级新生的网上招生入学以及民办学校网上报名入学等办法,进一步规范管理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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