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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西宁市城区小升初招生办法
201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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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招生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发改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要求,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的要求,结合西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招生工作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以有利于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公平的教育机会为导向,健全招生工作机制,规范招生工作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招生工作严格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做到统一报名、统一审查、统一划片、统一录取,实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划定学区、招生资讯等社会公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宁市城区各级各类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学校。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招生工作在市推进初、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推进初、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市外办、市公安、房产、民政、民宗、计生、警备区政治部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相关证件的审核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招生政策,确定和下达学校招生计划,统筹、协调、监督招生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小学负责报名材料、证件的登记、认定和初审以及招生工作的相关事务。特殊学校及其它有专业特长的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由学校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学校必须接受辖区内符合入学条件、具有城区户籍人口子女和按政策接受的非户籍人口子女学生就读。未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初中学校不得擅自改变招生计划,扩大班额,自主招生。

  第七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根据学龄人口分布、学校办学规模、学位和普及义务教育的要求,科学合理制定初中学校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须确保户籍人口子女小学毕业生和按政策接受的非户籍人口子女小学毕业生完成义务教育的需要,保障学龄人口全员入学。

  第八条 学区划定应采取动态管理的办法,坚持遵循尊重历史与适度调整相结合的原则,每年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校招生计划、学校服务半径、生源分布情况,对应初中学校相邻相近区域按街、路、巷、道划定。初中学校招生学区应在招生录取结束前面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招生实施

  第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学校招生报名时,应填写《西宁市xx年小学毕业生升学报名登记审核表》。具体要求:

  (一)具有西宁市城区户籍,并在西宁市城区小学就读且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有房产所有权的小学毕业生,须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监护人房产所有权证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毕业学校统一报名。

  (二)具有西宁市城区户籍,在外地借读的小学毕业生,须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房产所有权证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小学毕业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名。

  (三)非西宁市城区户籍,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有稳定职业、有房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小学毕业生,须持外出务工证明、婚育证明、居住证、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房产所有权证或使用权合同,到毕业学校报名。

  第十条 具有西宁市城区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申请核准后可在委托监护人户房所在学区相对就近分配入学。

  (一)因公致残军、警、烈士,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因工作岗位或其它原因失去监护能力而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子女;

  (二)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因工作岗位或其它原因失去监护能力而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子女;

  (三)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因残疾失去监护子女能力,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子女;

  (四)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子女;

  (五)父母响应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援外、支边任务,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子女;

  (六)其他失去监护人条件而委托非监护人照顾的子女。

  第十一条 证件材料审核的职责。

  (一)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小学负责对小学毕业生报名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登记、认证和初核;

  (二)市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对学校上报的毕业生证明材料进行抽查;

  (三)相关部门对举报或审查中发现的有质疑的证件或证明材料依法进行核查;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的主体和批次。市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初中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按照招生计划及招生政策进行。

  第一批:具有西宁市城区户籍,在西宁市城区小学就读且房产证与户籍地址相一致的小学毕业生(含在外借读的小学毕业生),及因父(母)无房产而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共同居住、使用同一户口的小学毕业生,按照公布划定学区免试分配录取入学。

  第二批: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入学的小学毕业生,经申请核查确认,可在委托监护人房产所在学区相对就近分配录取入学。

  第三批:具有西宁市城区户籍,其居住地与户籍住址不一致(含拆迁所致)、户籍户主与毕业生为非法定监护人、户籍迁入不符合规定的有效时限(迁户有效时限应在小学毕业生毕业的上一年12月底之前完成)的小学毕业生,依据城区初中学校学位情况,相对就近调剂录取分配入学。

  第四批:非西宁市城区户籍,符合第九条(三)款规定的小学毕业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初中学校学位情况,确保在城区公办初中学校入学前提下,调剂录取分配入学。

  常住人口残疾适龄儿童可到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班就读或到省、市特殊教育学校申请入学。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通知书发放与报到:小学毕业生录取通知书由报名单位根据当年招生工作方案安排的时间发放。小学毕业生须在当年招生方案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户口本到录取学校报到。因病、因事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小学毕业生应到录取学校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章 招生纪律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招生工作应健全信息公告与宣传制度。市教育行政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学区划分等信息。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毕业学校负责向毕业生及家长宣传、告知招生计划、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地点、咨询电话、招生录取办法等信息。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招生工作,引入纪检监察机制。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违规舞弊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初中学校,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试、面谈录取新生,不得以学生的成绩或获奖证书作为入学及编班的条件。各初中学校严禁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创新班等违反规定的编班行为。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不得私自设立收费项目。

  第十七条 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中对违规违纪行为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的,依照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发布之前制定的相关招生办法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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