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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小学200米内禁食品摊 小作坊禁产乳制品
2016-07-26
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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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园、中小学周边两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摊贩经营区域。

  7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三审稿)》,条例提出上述规定。

  《条例(草案三审稿)》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根据需要划定区域、确定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中小学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提供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

  另外,《条例》拟规定,对违法行为线索和其他协助案件查办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小餐饮采购凭证需保存3个月

  《条例》拟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制度,保证食品可追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相关记录、骗局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小餐饮、食品摊贩应当保存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骗局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适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如未按规定保存凭证,对食品摊贩处200元罚款,对其他经营者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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