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小学招生
(一)小学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公办小学招生坚持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一致的原则。各公办小学的服务地段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学校须每年调研地段内新增门牌情况并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公办小学不得拒绝接收服务地段内适龄儿童的入学申请以及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
对个别学校出现因户籍适龄儿童人数超出该学校承载能力的情况,区教育行政部门将通过统筹安排学位的方式,妥善做好户籍适龄儿童的入学工作。
2.小学生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规定,小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
3.民办小学招生按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标准。
4.除经市教育局审定的少儿体校外,小学严禁招收体育、艺术及其他项目的特长生或将适龄儿童特长与小学入学挂钩。
(二)小学招生的对象
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阶段的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以上儿童。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于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含)出生尚未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三)公办小学学位安排
1.完全房产住户
适龄儿童实际居住在户籍所在地,房产为适龄儿童父母全权所有,原则上由对口小学接收。但该房产已有适龄儿童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2.不完全房产住户(指户籍地房产是适龄儿童父母与他人共同拥有)
适龄儿童父母拥有的不完全房产是其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人户一致,且该房产共有人没有子女在对口学校就读1-5年级的,原则上由对口小学接收。如适龄儿童父母另有房产或该房产共有人子女已在对口小学就读1-5年级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3.随祖辈居住户
适龄儿童及其父母与祖辈同户同住在祖辈(直系亲属)房产,且该房产是其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地址无适龄儿童在对口小学就读1-5年级的,原则上由对口小学接收。随祖辈居住的其他情况,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4.随非直系亲属居住户
居住在适龄儿童非直系亲属房产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5.租住户
租住公租房的租住户子女,人户一致,且该住房为适龄儿童及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无适龄儿童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原则上由对口小学接收;其他租住户情况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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