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义务教育法》、《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
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发〔2017〕5号)
二、入学政策
(一)小学入学年龄
2017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学生,儿童入学年龄可放宽到7周岁。
(二)江北区户籍学生入学
1.小学入学:三对口
全区公办小学招收符合以下情况的适龄儿童:
——户籍在学校招生范围,适龄儿童与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户籍登记地与适龄儿童、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一致,居住地与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一致,户主、房产是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如户籍和实际居住地一致,视为符合“三对口”:
——适龄儿童因父母无自购房,户籍长期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范围常住的,户主或房产是祖父母(外祖父母)。
——适龄儿童父母双亡、户籍在学校招生范围、与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一起且实际居住、户主和房产是其他法定监护人。
户籍在学校招生范围且长期实际居住,但不符合以上“三对口”的适龄儿童,全区公办小学在保障“三对口”入学基础上予以招收,额满为止。
2.初中入学:对口和划片相结合
江北区户籍小学毕业生按照“对口和划片、统筹安排”方式升入本区公办初中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1)江北区户籍、本区小学毕业生按照“三对口”或“划片”学校对口升入初中。
(2)江北区户籍、非本区小学毕业生,在原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需回本区就读初中的,由家长在7-8月向区教委提交本区入学申请和有效、合法证明(户口、房产证、社区居住证明等其他印证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区教委根据就先就近原则和学位空余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3)按照教育部和市教委要求,2015年秋季学期起,全区公办初中停止招收推优生、保送生和特长生,今年继续实施该政策。
(三)非江北区户籍学生入学(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为尽力满足非江北区户籍入学需求,我区指定学校在学位空余情况下,招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必要条件)的非江北区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额满为止。
1.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及父(或母)户籍是非江北区户籍。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或母)是离开户籍地在江北区合法从业或务工人员。
3.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或母)随迁江北区并实际在江北区暂时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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