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即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同时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随迁子女须符合其法定监护人在南岸有合法稳定的工作(务工),且在南岸有合法稳定住房(含租住)的入学条件。我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定点接受学校将根据《南岸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学积分安置暂行办法》(详见南岸区政府网)进行积分排位,按积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非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定点接收学校如有学位可招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但须向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剩余学位数并经区教委批准后,方可接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1)需提交材料
①申请就学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②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公安部门办理的流动人口居住证;
③法定监护人在我区的购房证件或在我区居住的租赁合同(须为住宅用途)、租赁房屋产权证(公房为房屋使用证)和现居住地所属街道(社区)开具的居住证明;
④法定监护人与我区用人单位签定的合法务工证明(含就业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摊位或门面租赁合同等)和相关社会保险缴纳费记录;
⑤法定监护人(从事家政服务、自谋职业等未列入社会保险范围的)提供由现居住地所属街道(社区)开具的从业证明;
⑥小学新生须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须提供小学毕业证明,转学生需提供学籍证明。
3.公租房项目业主子女入学
配住公租房项目的业主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区教委将根据实际统筹安排入学。
(1)需提交材料
①申请就学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②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申请的公租房项目的配租合同或入住确认书;
③法定监护人与我市用人单位签定的合法务工证明(含工商营业执照、就业劳动合同、摊位或门面租赁合同等)和相关社会保险缴纳费记录;
④法定监护人(从事家政服务、自谋职业等未列入社会保险范围的)提供由现居住地所属街道(社区)开具的从业证明;
⑤小学新生须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须提供小学毕业证明,转学生需提供学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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