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基本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按照《义务教育法》、《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的规定,2017年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生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学生,入学年龄可放宽到7周岁。严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择校乱收费。
(二)就近免试原则。区教委结合教育资源实际,统筹划定学校招生区域,凡南岸户籍适龄儿童可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
(三)对口入学原则。小学入学满足“户籍、居住地和房屋产权相一致”的“三对口”原则。即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户籍登记地与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一致,居住地与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一致,且均属于划片对口学校招生范围。南岸户籍适龄儿童在我区小学毕业后,结合对口初中的位数,采取对口直升、派位到校(对个别无对口小学的中学)等方式升入初中继续完成义务教育。
(四)规范公平原则。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乱收费。借助政府和区教委的网络平台,及时对招生办法、入学材料、录取顺序、学校学位、咨询电话等进行公示,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招生工作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
二、招生工作小组
区教委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有关业务科室人员为成员的南岸区招生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经过前期调研,正在完善今年具体的招生办法。
三、温馨提示
1.本区户籍学生入学
凡南岸户籍适龄儿童,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对口小学、初中办理入学手续。
(1)需提交材料
①适龄儿童和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②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的房屋产权有效证件(公房为房屋使用证);
③小学新生须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须提供小学毕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录取顺序
①适龄儿童与父母户口、房屋产权证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含适龄儿童随父母一方户籍且父母一方拥有房屋产权的情况。
②适龄儿童为孤儿、户籍随法定监护人,且法定监护人拥有房屋产权,并居住于学校招生区域内。
③适龄儿童户籍从出生之日起就一直跟随父母挂靠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上,户籍所挂靠房产属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父母一直无产权房,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于学校招生区域内。
④适龄儿童的户籍在我区,但不符合“三对口”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区教委调剂安排周边其他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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