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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天津市静海区小升初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2017-05-16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关注掌上高考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市教委关于做好2017年天津市初中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津教委〔2017〕20号)、《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津政办发〔2016〕3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初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依据《义务教育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要求,按照巩固已有成果、完善相关制度、促进教育公平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规范招生入学行为,统筹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坚持依法治教,促进教育公平,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校品质,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位学生,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

  二、组织实施

  按照市教委要求,初中招生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教育局根据本区教育资源布局情况统一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对口直升户籍所在地初中校与划片分流相结合的招生政策,严格招生工作程序,强化招生工作透明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招生,保证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乡镇初中学校招生,在教育局统一安排指导下,由各乡镇教育办组织实施;城区初中学校招生,在教育局统一组织协调下进行。

  三、招生办法

  1.乡镇学校招生

  以乡镇为单位,凡经过小学综合素质测评达到合格标准且具有本地户籍(含蓝印户籍)的学生,严格执行“小学毕业就近入学”的招生政策,在乡镇教育办组织协调下,全部实行对口直升。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随父母在乡镇务工的,在居住证、户籍证明、务工证明(同时须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住房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齐全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由乡镇教育办统筹安排到可容纳的乡镇初中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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