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全市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民办初中学校: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晋教基〔2015〕6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教基〔2017〕8号)精神和《太原市教育局关于2017年太原市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工作的指导意见》(并教基字〔2017〕8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全市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和本市小学学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
2、符合规定条件、具有本市小学学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届小学毕业生。
3、没有本市户籍但已在本市民办小学就读、具有本市小学学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和具有本省其他市户籍、学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只能参加具备寄宿条件的民办初中学校招生。
二、招生范围
1、不具备寄宿条件的民办初中学校,应面向本市行政区域招生;具备寄宿条件的民办初中学校,应主要面向本市行政区域招生。需要面向全省招生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也可适当面向本省内其他市招生,但面向本省其他市招生人数(不含已在本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应届小学毕业生)不得超过招生计划的30%。
2、民办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的学生。
三、招生计划
1、全市各民办初中学校应根据本校办学条件,在规定时间内申报2017年度招生计划。
2、依据各民办初中学校办学条件和全市小学毕业生生源总量,由各民办初中学校审批机关统筹核定后,由市教育局统一下达各民办初中学校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未经批准,任何学校不得超计划招生。
3、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各民办初中学校初一年级全部达到标准班额,即不超过50人。并提倡实行小班化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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