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太原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今后,像擅自变更学校规划等行为,小心人大要念“紧箍咒”。
《太原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正式施行,还需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目前,该条例从规划、建设、配建和移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市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作出规定。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有专家提出,全市规划布点中小学校不仅要跟上城市发展步伐,更需要对已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规定严格的变更程序,维护专项规划的严肃性。专家的建议并非无的放矢,曾经我市的一些楼盘,规划时配建有学校,建成后却不见学校踪影,造成孩子无法就近入学。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说,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是规范一定时期我市中小学校规划和建设的重要法律依据,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强制性和权威性,这是条例执行的基础和保障。为此,条例提出,将专项规划文本向社会公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每二年组织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对未组织编制、调整或者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法给予处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专院校因合并、分立、置换、搬迁,也闲置了不少教育资源,条例制定时应加以考虑。”对于市民提出的这个问题,人大予以高度重视。为此条例专门增加了相关规定,提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确定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时,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专院校因合并、分立、置换、搬迁后闲置的教育资源以及其他富余的公共资源应当优先改建成中小学校、幼儿园。
条例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政府部门和群众的关注点有不少是相通的。例如:在本市发展过程中,有不少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至今没有移交;有的地区存在有规划但未按规定配建的情况,这些问题该咋解决?条例提出,本条例施行前,建设单位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经教育行政部门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在本条例施行前,建设单位没有按照规划要求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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