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教师在一个学校工作满6年就要交流。4月30日,青岛市教育局、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区市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校长、教师交流的条件、方式都做了明确规定。
校长聘期满6年要交流
《意见》规定,校长和老师的交流原则上限定在同一区市范围内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之间,其中“校长”是指学校校级管理人员的统称。
校长、教师的交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有镇和乡村学校的区市,以城乡学校之间交流为主;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以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交流为主。鼓励各区市采取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办学模式和手段,共享校长教师优质资源,扩大智力交流的覆盖范围;鼓励建立区域中小学网络联盟,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分享优质学校教育资源。校长、教师轮岗交流的具体方式由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根据规定,校长交流的条件是,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满2个聘期的校长(每个聘期为3年),其中男校长要在55周岁以下、女校长要在50周岁以下。教师的交流条件是在同一学校连续任教6年或以上,男教师年龄50周岁以下、女教师45周岁以下。另外,其他因工作需要或本人志愿申请交流的。
教师交流骨干要占两成
《意见》规定,校长、教师交流,人事关系随之转移的,一般在新的学校任职(任教)6年内不再次交流;人事关系不转移的,教师每次交流的期限原则上为3年(最低不少于2年),校长每次交流的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每个交流期结束后一般6年内不再次交流。
校长、教师交流比例每年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人数的10%。同一学校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同一班子每次交流人数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校长、教师交流应与骨干教师、优秀校长培养紧密结合,每年参加交流的骨干教师比例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20%。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的交流可参照校长或者教师的相关要求,由各区市自行确定。骨干教师的范围包括具有区市以上青年教师优秀专业人才、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中小学名师、优秀教师、特级教师等称号的教师。
怀孕、产假、哺乳期以及患有重大疾病人员在规定的假期内暂不安排交流;校长距离任年龄不满一个聘期的不安排交流。
不服从交流将被开除
《意见》规定,在评选推荐市级以上各类荣誉及学术称号时,被评选人近5年来具有1年以上交流任教工作经历的优先;新提任正职校长原则上要有不少于两个学校的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经历,优先任用具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管理岗位任职经历的人员担任校长。
教师交流原则上在暑假期间进行,校长交流操作时间按照校长职级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人员应于每年8月15日前全部安排到位。
交流人员中出现的拒不到岗、不履行岗位职责等违纪违规行为,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办法》等组织人事管理相关法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
交流到偏远农村有补助
新出台的《意见》对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做了明确的分工,其中人社部门要视情提高农村学校中、高级教师岗位比例,推动区市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的总体均衡。农村学校可留有一定数量的中、高级岗位,用于培养引进急需人才。根据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安排,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适当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政策基础上,保留交流教师在原学校聘任的教师职务岗位等级待遇。
财政部门则要切实保障参加交流校长、教师的工资待遇,并制定优惠倾斜政策。对从城镇交流到农村偏远地区的校长、教师,给予一定的交通、生活补助。优先保障到农村交流的教师使用居住教师周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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