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出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中小学校建立健全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小学考试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中学实行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的评价办法。不得逐级下达重点率等升学任务,不得公布学生考试分数、名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教师的主要标准。
《意见》指出,要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各普通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不得挤占艺术课、体育课、地方课程、综合实践活动、自习、大课间体育活动、班会及团队活动时间。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掌握2项体育运动技能和1项艺术特长。因地制宜开发校本课程,发展学生兴趣、爱好、特长,形成学校特色。小学一年级从“零起点”开展教学。
严格规范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学校不得统一安排走读生上早、晚自习,对于自愿到学校自习的学生,学校不得收费,不得安排教师进行上课、复习、考试、集体辅导等教学活动。寄宿制学校住校生晚自习结束时间不超过21时30分。农村寄宿制学校可视情况实行月假制,月假总时数不少于学生法定休息时间。
严格禁止违规收费补课。各普通中小学校一律不得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在校学生集体补习文化课或上新课,不得通过组织上课、补习、辅导、自习等向学生收取费用。在职教师一律不得从事有偿补课。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引导本校学生参加校外文化课补习班,不得将校舍出租给其他教育机构举办文化课补习班。
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式家庭作业,其他年级课外书面作业量每天不超过1小时;初中课外书面作业量每天不超过1.5小时;高中课外书面作业量每天不超过2小时。
严格规范考试和评价工作。各普通中小学校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和科目。小学一、二年级不举行任何形式的统一考试,其他年级每学期可举行一次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全校统一考试。初、高中每学期可进行期中和期末两次全校或全年级的学科考试。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学校参加各种毕业年级统考、联考和模拟考试。所有普通中小学校学科考试内容不允许超出课程标准。
严格管理学生用书。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不得超出省定教学用书目录选用范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材料。
严格规范招生和编班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禁止捐资助学、借读等变相择校行为。公办普通高中严格执行属地化招生规定,不得违规抢挖生源或以直升等名义招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占用公共教育资源举办、参与举办或变相举办高三复读学校、复读班,严禁以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收费招收学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对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不核准学籍注册。各普通中小学校招收农民工随迁子女需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各普通中小学校按规定控制班额,小学班级人数不超过45人,初中班级人数不超过50人,高中班级人数不超过55人。各普通中小学校一律实行阳光、均衡分班,不允许开设“重点班”“尖子班”等,分班过程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监督。
严格监管民办中小学校和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各民办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突破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和招生条件,严禁通过给生源学校校长或老师回扣、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等不正当方式招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严禁采取考试方式招生。民办中小学校和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不得以升入某中小学的名义开办“直升班”、“预备班”。
严格责任追究。加大对普通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的整治处罚力度,普通中小学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等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普通中小学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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