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全省新一轮中小学教职工核编定岗全员聘任工作的指导意见》称,2013年下半年以来,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国家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的精神,调整了海南省中小学编制标准并重新核定了全省各市县及省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新一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分配后,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中小学编制、岗位和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通过竞聘上岗配备相应的教职工,实行定编定岗定员。各地教育部门在全面完成定编定岗定员工作任务后,报同级编制部门备案,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
要求全面清理违规占用教师编制问题
相关部门要求,各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要在省编办核定的本市县编制总量范围内进行二次总量分配,一般预留不超过3%的机动编制用于动态调整,主要用于中小学紧缺学科教师补充、引进急需骨干人才以及特岗教师、免费师范生等国家政策性安排的人员。
各市县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编制标准及有关附加编制的规定,按照学生规模、班额、开齐开足课程需要、满足教师基本工作量等情况综合分配确定城乡各中小学校人员编制。附加编制的核增从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出发,对乡镇中心小学,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的学校可适当增加编制。
乡镇中心校的编制分配确定应包括本区域完小、教学点的教职工编制,要考虑将所辖完小、教学点因学生人数少,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科学等学科教学时数少,教师配备困难等原因形成的教师编制集中到中心校统筹安排,以便采取走教、兼教等方式实现农村完小、教学点开齐开足课程的需要。
相关部门要求,认真清理占用和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各类人员,严禁挪用教师编制。清理出的教师编制优先调整到急需编制的学校用于新教师的补充;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
要求全面推行中小学全员聘任制
相关部门要求,要全面推行中小学全员聘任制,实行双向选择、平等竞争、择优聘任。首次竞聘,在学校现有在编在岗教职工中进行。对不适合和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其他工作的人员要坚决予以调整。在首次岗位聘用完成后,对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可公布岗位空缺情况,采取措施促进本区域范围超编学校教师向空编、空岗学校有序流动。
教学岗位要全面考核教师职业道德、教学能力、工作资历、近年教育教学业绩等,参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通过量化打分等形式进行综合评价。管理岗位要全面考核教职工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通过教职工评议、业务资历和述职答辩等形式进行综合评价。
各地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随意聘用、辞退或者调动教师。
上述意见适用于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民办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根据相关标准或规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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