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穗教发〔2015〕1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属地管理。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招生工作,区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各教育指导中心、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教育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工作(各教育指导中心服务范围及招生联系方式见附件1),妥善做好本辖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合理划定本辖区内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范围。
(二)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
(三)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区教育局在摸查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当年辖区内公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正式下达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未经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超出招生计划部分的新生办理学籍。
(四)当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招生结果;按随机编班原则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在校内公示栏公示编班结果。学校需于当年9月15日前做好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工作。
二、小学招生
(五)招生对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阶段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儿童。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六)招生信息发布。区教育局于4月15日前通过白云教育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当年小学招生工作细则,内容包括招生地段、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各教育指导中心要根据各级的有关精神,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的小学招生工作细则,内容包括招生地段、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信息。各教育指导中心、学校根据各自实际,组织招生政策宣传和宣讲会,为学生和家长提供充分的咨询机会,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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