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深圳将修订已实施的《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其中,对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拟建立“上下学交接制度”,并安排专人看管晚离校学生。同时,政府将建“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经费由财政承担。
近日,深圳市法制办向社会公开了由市教育局起草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市民有意见或建议可于4月30日前通过信函(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79,邮编:518026)或者电子邮件(shaop@fzb。sz。gov。cn)等方式反馈。
学校拟设安全专项经费纳入教育预算
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除了明确条例主要适用于“经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外,还更加明确了各部门的责任。
其中,公安机关负责治理校园周边治安,维护校园安全,协助处理学校的突发安全事件;应对学校建筑及设施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对校园周边以及校园内部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排除火灾隐患。在学校门前及周边路段设置禁停、警示、限速标志标线等。
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对学校建筑及相关设施建造的安全进行监督,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建设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的,责令纠正。卫生行政部门则定期对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安全进行检查监督。
同时,要求学校设立卫生室,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人员定额的规定配备医务人员,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并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心理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条例修订后,还明确要求学校举办者对学校安全管理费用予以保障,拟设立“安全专项经费”,并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主要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设施、设备、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费用和突发事件处理等。
将建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
条例修订时,还对一些具体细节进行了完善,拟新增“对小学四年级以下的学生建立上下学交接制度,并要求学校安排专人看管晚离学校的此类学生”。
而在外界关注的学校伤害事故上,条例修订后,明确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兼顾各方的利益,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政府也拟建立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由监护人自愿参加,保险费用由学生监护人和财政、教育发展基金按比例承担。
此外,机构编制、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交通、卫生、公安、监察、司法行政、文化体育、住房建设、水务、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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