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益,维护教育公平,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促进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6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教综〔2016〕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6年秋季我区小学招生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所划定的招生片区内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坚持“积分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派位入学。
二、招生对象
本区户籍或居住在本区符合政策条件的年满6周岁(即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三、报名时间
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符合政策规定的港、澳、台、华侨、外籍适龄儿童,以及各类政策性照顾对象子女的报名时间为7月31日、8月1日。
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非本区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网络报名时间为5月5日至5月19日。
未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区属公、民办小学均不得提前报名和招生。
四、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办法
(一)公办小学实行划片招生,优先招收片区内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小学招生片区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各小学应于报名前1周在划定的片区张贴招生通告。
(二)片区招生对象的界定
1.片区招生对象必须符合“两一致”,即适龄儿童与父亲(母亲)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指适龄儿童及其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招生片区内的住房是实际住所)。
2.片区招生对象落户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1日。超过截止日期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3.原省级示范小学(含分校)的招生对象除应符合“两一致”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持有片区房屋产权(父亲或母亲所占房屋产权比例应超过50%,下同)满一年的,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还应在片区落户和实际居住均一年以上(2015年8月31日前入住),新入住的新建商品房除外。
②适龄儿童的父亲和母亲确无房产,父亲(母亲)租住片区房屋的,所租住的房屋应为家庭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还应在片区落户和实际居住均一年以上,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手续。
③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购买的片区房产(持有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票据)由于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的,且在片区外没有其他产权房,该住处为其唯一居住地,实际拥有并与其适龄儿童在片区房产落户和居住均一年以上。
④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并拥有片区房产的产权达六年以上(含六年),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且户口同册,落户和实际居住均1年以上的,可视为片区招生对象。
上述前三种情况还要同时满足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三)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于报名前一周向辖区内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届时由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孩子,于规定的报名时间,到片区内的学校报名登记,经学校审核确认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名者,应在接到报名通知书后3日内向片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未经申请而逾期要求报名者,应书面向学校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报,若片区学校学额已满,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未经同意不报名或超过申请期限未报名者,学校应及时上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义务教育法》处理。
(四)因政府拆迁建设造成的户口与住所分离的招生对象,经确认后由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可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在片区学校就学。
(五)片区招生对象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
1.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户籍证明,指适龄儿童与父亲(母亲)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
3.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
4.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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