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南昌市政府获悉,《南昌市中小学校考试作弊行为惩戒制度》(下称《制度》)近日出台。其中,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发生泄密事件、重大事故的行为等,均被视为警示失信行为,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10月22日中国新闻网)。
这则消息发布后有网友质疑,中小学考试有必要这样严吗?笔者仔细学习南昌《制度》后发现,不仅有必要,而且相比之前的考试作弊行为惩戒做法,南昌做法还有不少亮点。
首先,发现相关情形后对考点进行处罚,是《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15条的具体规定。南昌将其适用于中小学考试管理制度中。根据该办法第2条、第33条的规定,一旦出现法定情形,需要对考点给予惩处,该情形适用的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即考试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根据具体的解释,中小学考试并未包含在国家教育考试当中。而南昌《制度》规定“普通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省级教育考试参照本制度执行”。
也就是说,小升初、中考等考试都将受到《制度》约束。实际上,只要是考试,任何学龄考生都应做到遵守考试纪律;而杜绝考生作弊,让每一个考生都能考出真实成绩,是组织方的基本职责。因此,南昌将国家教育考试对考点的要求吸收到中小学考试纪律当中,进一步严格标准,明确具体惩处方式,势必会使监考管理更加科学有效。
其次,加强对考点失职行为的严惩,是考试泄密惩处责任机制不可忽略的一部分。惯常的考试违纪惩处方式,多是把板子对准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一旦发生考试违纪事件,似乎对相关考生和监考人员进行了惩处后,事情就算画上了句号。只有责任,没有追责机制,是没有牙齿的老虎,无法对考点产生真正的约束力,也难以有效激发组织方建立有效预防考试违纪发生的自动力。
第三,将考点失职行为视为失信行为,也是一种创新。目前我们国家的诚信体系正在建设当中,什么样的行为应被纳入到诚信评价系统中,尚无明确标准,但对一些职责性行为,即个人或组织对本职工作内容未达标,这样的行为是对入职承诺的违背,视为失信行为,无可厚非。而且,将个人失信行为纳入诚信体系,有利于个人行为规范,对组织同样如此,将组织行为一同纳入诚信体系,是社会治理方式的智慧。
考试作弊不可原谅。2015年8月15日考试作弊行为入刑,2016年10月1日《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出台。坚决打击考试作弊作为,让作弊行为无处遁形,让靠真才实学、公平竞争成为人才培养和选拔的统一标尺,法律和制度建设必须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从这个角度上讲,南昌的做法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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