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课间打闹致伤、体育运动摔伤等各类校园伤害案件时有发生。9月26日,北京二中院对该类案件进行了通报,根据二中院的统计,校园伤害纠纷案件大多发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体育课及其他自由活动时间易引发伤害纠纷,在这类案件中,近八成学校被判担责。(《北京青年报》9月27日)
校园伤害时有发生,既有学校安全教育缺失、安全管理疏忽的原因,也有未成年人风险防范控制能力弱、好奇爱打闹等因素的影响,这也一定程度决定了校园伤害难以避免。依据《侵权责任法》,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一旦学生发生伤害,学校无法证明其伤害与未尽到安全管理与保障责任无关,必然会承担赔偿责任。
一定程度来说,校园伤害,学校担责,增大了学校的责任风险。一方面,学校学生多,人口密集大,增大了各种意外伤害发生的概率;另一方面,运动伤害与孩子间打闹伤害,降低了伤害风险的可控性。学校,特别是公立学校,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承担的民事赔偿,是不小的支付负担。
校园伤害由学校担责,是一柄双刃剑,既倒逼学校加强安全管理,同时,也事实上加剧了学校选择性避险的心理。许多学校因为害怕发生学生伤害,限制体育课的数量、教学的强度,限制学生非上课时段在校的活动,取消了许多教学必要的校外集体活动。甚至,一些大学还强制与学生签订校园伤害的免责协议。诸如此类,显然都违背了校园安全管理的初衷,不利于学校教学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显然,校园伤害不能是学校的“无限责任”,有必要针对学校的特殊性,建立校园伤害风险共担机制,尤其是损害赔偿的多方“埋单”机制,为学校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生活解除束缚。如,健全学生的医保制度、校园伤害保险、学生意外商业险等制度等。
目前,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学生医疗保险,都被视作居民医保而进行征缴,保障层次比较低。因此,需要提高在校学生的保险标准,并明确将校园伤害的医疗费纳入报销的范围。同时,比照企业生产服务领域的工伤保险,设立校园伤害保险,教育与家庭分摊统筹建立基金,统一赔付。另外,教育部门与保险机构联合开发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引导学生家长购买,提高伤害后的保障水平。此外,还应根据校园的特殊性,细化学生发生伤害后学校法律责任的设计,将损害赔偿保障制度纳入责任分担中考虑,减轻校园担责支付的负担,增强学校承担校园伤害侵权责任的公平成色,让校园伤害责任由包揽,变为制度的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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