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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刊文:赋予教师惩戒权绝不能等同于允许体罚
2017-02-28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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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青岛出台了一部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规定中小学校有权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进行“适当惩戒”,迅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争论的焦点在于,中小学和教师是否应该拥有“惩戒权”,如何进行惩戒?对那些存在问题的未成年人,法律又该持何种态度?

  不怕父母怕老师,曾是很多人的记忆。在传统观念中,教师享有很高的权威,惩戒学生是天经地义,比如罚站、面壁等,学生接受,家长也认可。然而随着中国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不断加强,家长对教师惩戒行为的容忍度越来越低,惩戒顽劣学生变成了很微妙的问题。现行法律对教师惩戒权没有明确规定,对禁止体罚、虐待未成年学生等则有着明确要求。而惩戒学生往往涉及对学生人身权利的一些限制,是否允许、边界在哪里,法律并没有明确回应,一定程度导致现在的老师对顽劣学生不敢管、不愿管。

  中小学校和教师管教顽劣学生功能的弱化,是近些年来学生欺凌和暴力接连发生的原因之一。由于学校和老师这一“缓冲区”部分失效,呼吁公安、司法机关介入和严惩顽劣学生自然也就呼声越来越高,比如建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和行政处罚年龄等。一些地方高调宣传值得商榷的校园暴力重判个案;强调公安、司法机关要积极介入并重罚的意见开始出现在一些政策文件之中。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出了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年龄的方案。

  管教孩子,避免他们出现行为偏差有三道基本防线,第一道防线是父母,第二道防线是学校,最后一道防线才是司法。在当代社会,由于流动、留守等原因,一些家长监护未成年子女的功能在弱化。如果学校这一道防线也不夯实,那就只能期待司法变成“超级父母”了,而这是司法不能承受之重。用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去对付“熊孩子”无异饮鸩止渴。最好的方法,一方面是强化家长监护责任,另一方面则是强化学校管教功能,让孩子在学校就能被管好,不让问题“出校园”。实现这一点的前提,就是教师有权威,有必要的约束与惩戒手段。

  目前,包括美国、英国、韩国、新加坡等在内的很多国家法律均明确赋予了教师惩戒权。例如,美国约有20个州允许老师惩戒学生,仅2007年一年就有22.3万中小学生被依法惩戒。英国在2006年颁布的《教育与督学法》也明确赋予教师惩戒学生的权力,包括允许打手心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法律在赋权的同时,也对惩戒的条件、方式、工具、次数、男女生差异、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以避免教师滥用惩戒。

  对于中国来说,类似的做法是否可行,依然需要讨论。山东青岛的办法,只是把长期停留在理论争议层面的教师惩戒权正式提了出来。需要强调的是,赋予教师惩戒权绝不能等同于允许体罚,更不能等同于允许针对学生的暴力。教师惩戒涉及对学生权利的限制,涉及学生的一些基本权利比如人格、人身自由等问题,不是地方规章能够解决的,需要在国家法律层面进行明确和规范,尤其是要明确惩戒的边界,从而让教师有底气、学生能服气。(作者为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

  (原题为《老师能否惩戒“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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