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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教育局做好2016年小学毕业生初中入学工作的通知
201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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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小学毕业生初中入学工作的通知

  成教函〔2016〕35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直属(直管)学校:

  现将成都市2016年小学毕业生初中入学(以下简称小升初)工作安排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入学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的规定,小升初工作应以区(市)县政府为主,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2016年,全市小升初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及《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成教发〔2014〕5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规定,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结合《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教发〔2011〕4号)规定,小学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地区(市)县参加划片或划片随机派位入学。从2014年起,新入学初中择校生毕业时不享受省二级及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到校生政策。

  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工作,按照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成教发〔2015〕7号)执行。已在成都市小学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规定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将《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交回原就读小学。居住地未变更的,随就读小学服务范围内学生升学;居住地跨行政区域变更的,由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纳入中心城区的区域(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就读的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均可报名中心城区艺体特长生。未在成都市小学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规定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居住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

  民办学校不得以考试或委托其他机构考试或变相考试形式进行选拔招生。各民办学校应事先将初中新生入学的工作方案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经审核备案后对外发布的信息或材料须与备案内容一致。若有变动,须重新履行备案手续。招生工作方案包括学校的办学基本情况、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包括流程、内容、方式和具体时间)、录取规则、录取时间、咨询及报名方式和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文件规定,特殊人才子女入学,应在学生所在片区内统筹予以保障,原则上不得跨片区择校。

  二、学位计划

  各区(市)县应根据小学毕业生人数,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每位符合条件的小学毕业生都有初中学位,不得任意停办初中或减少初中学位。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调研区域内初中学校分布状况、规模及适龄儿童、少年分布状况、人数等情况,科学安排初中学位,严格学位管理,按照《工作方案》规定,制定初中学校招生计划和划片派位方案,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市招考办备案。小升初划片实行“单校划片”与“多校划片”相结合的办法,优质初中“多校划片”范围的确定,既要体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的公平性,也要坚持就近入学原则,不得将划片范围扩大到所属行政区域全域。片区划定后要及时公布。

  民办学校实行招生计划备案制。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民办学校办学规模,对各校提出的年度招生计划备案申请进行核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审定结果向市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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