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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三门峡市主城区初中招生工作方案
2017-07-12
三门峡教育局
关注掌上高考

2017年三门峡市主城区初中招生工作方案

  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7〕257号)和《三门峡市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大班额专项规划(2016-2020)》(三政〔2017〕7号)要求,结合我市主城区(湖滨城区、开发区、商务中心区)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现状,特制定2017年主城区初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一、招生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坚持“免试划片、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坚持面向全体,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

  二、招生办法

  (一)招生对象:招收小学毕业生。

  (二)区域内学生:有主城区户口,其监护人在学校区域内有产权房,并在产权房居住的小学毕业生;与监护人在市区唯一居住地是其直系祖辈房产且同户籍同居住的小学毕业生。学生按照主城区初中招生区域划分,到区域内学校报名(招生区域划分见附件2)。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2017年1月1日前开始在主城区务工,有固定住所(含有产权房或租房)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居住地周边有空余学位的指定义务教育学校进行报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指定初中为市二中、市三中、市育才中学、市阳光中学、市五中。各学校在满足区域内新生入学的情况下,按照剩余学位数量,有计划地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原则上依据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报名顺序进行招收。

  (四)特殊教育适龄少年:对适龄残疾少年,要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进入特教学校学习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小学毕业年级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采取到中学随班就读等多种办法妥善安排,确保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五)贯彻执行《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和《华侨子女在豫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办法》。在不违背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的前提下,对持有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华侨子女、台籍学生等身份证明的适龄学生,给予适当照顾。

  三、审核材料

  (一)居住证明

  1.房产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应出具合法购房合同、缴款收据等相关证明。

  2.租房证明: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3.无房证明:儿童与父母在市区的唯一居住地是祖辈房产的,出具祖辈房产证明同时要有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无房证明。

  (二)户籍证明

  户口本、父母身份证。

  (三)小学毕业相关证明

  小学毕业证书(含小学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册)。

  (四)进城务工相关证明

  1.父母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就业证明(2017年1月1日前开始在主城区务工)。

  2.户口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出具的外出就读证明。

  3.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登记凭证(回执)(登记日期为2017年1月1日前)。

  (五)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华侨子女、台籍学生等要提供相关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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