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三门峡市主城区小学招生工作方案
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7〕257号)和《三门峡市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大班额专项规划(2016-2020)》(三政〔2017〕7号)要求,结合我市主城区(湖滨城区、开发区、商务中心区)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现状,特制定2017年主城区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主城区各级教育部门要履行相关责任,确保所辖学校招生工作合法合规、平稳有序。
(二)坚持免试划片、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各小学必须严格按照划分区域招生,保障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含可以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就学。
(三)坚持以实际居住地为主、分批招生原则。各小学招收的适龄儿童必须在划分区域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并长期与监护人共同居住。
(四)坚持公办为主、统筹协调原则。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五)坚持公正、公开、诚信原则。学校依规拟定招生简章,全面推行“阳光招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招生对象及条件
招生对象为主城区有固定住所,且年满6周岁(201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一)第一批次招生条件
1.有主城区户口,监护人在学校区域内有产权房,并在产权房居住。
2.监护人在主城区唯一居住地是学校区域内直系祖辈房产,且与适龄儿童同户籍同居住。
3.学校区域内符合《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华侨子女在豫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办法》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华侨子女、台籍子女;符合市委市政府引进人才条件的高级人才子女等。
(二)第二批次招生条件
1.无主城区户口,监护人在学校区域内有产权房,并在产权房居住。
2.监护人在学校区域内的居住地是其直系祖辈房产,三代同户籍(非儿童与监护人唯一居住地,儿童出生后户口无迁移记录)。
3.有主城区户口,儿童出生后户口无迁移记录,监护人无主城区产权房、无政府保障廉租房,在户口所在学校区域内有合法稳定住房。
(三)第三批次招生条件
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在主城区长期租房居住。
三、审核材料
(一)居住证明
1.房产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应出具合法的购房合同、缴款收据等相关证明。
2.无房证明:儿童与监护人在主城区的唯一居住地是祖辈房产的出具祖辈房产证明,同时要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无房证明。
(二)户籍证明
户口本、身份证。
(三)学前教育证明
合法幼儿园颁发的学前教育证。
(四)儿童预防接种证
(五)进城务工相关证明
1.父母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务工合同或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2017年1月1日前开始在主城区务工)。
2.户口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出具的外出就读证明。
3.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登记凭证(回执)(登记日期为2017年1月1日前)。
4.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六)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华侨子女、台籍子女、市委市政府引进人才子女等要提供相关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人才引进相关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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