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教委公布了《关于部分小学六年级学生申请办理回户籍区升学手续的通知》,小学毕业生申请回户籍升学坚持自愿原则,且必须与父亲或母亲同户籍。
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学生,由户籍所在区县教育局根据本区县实际在学区片内安排公办学校就读。申请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学生必须持有本市正式户口(含蓝印户口),学生的户口应与父亲或母亲同一户籍。学生是否回户籍区县升学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如需回户籍区县升学,应由学生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局审核后予以办理有关手续。各区教育局要认真组织妥善安排好回户籍学生的升学安置工作,尊重学生的意愿,维护回户籍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2012年办理回户籍区(县)升学的程序是:1、学校要通过召开家长会或致学生家长信的方式将有关办理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具体规定通知到家长和学生本人。2、选择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学生须于6月29日前向学籍所在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回户籍区县升学学生登记表。学校按照规定对申请回户籍的学生进行认真审定,并将回户籍升学学生登记表(一)与《天津市小学生素质发展水平评价手册》、小学6年级学生登记表、健康卡片、本人近期照片2张等材料一并装入学生档案袋。区县教育局小学科对回户籍的学生进行复审、登记,审查合格后封档加盖骑缝章。3、回户籍升学的学生于7月18日持户口簿及学生档案到户籍所在区县中学科统一办理入学手续。各区县教育局中学科填写回户籍区县升学学生汇总表(二)并于7月25日前报中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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