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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委:中小学校园小卖部不能卖“吃的喝的”
2011-11-06
关注掌上高考

  近一时期,全国部分省市中小学接连出现集体食物中毒事故,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引起媒体和社会的高度关注。11月4日天津市教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品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小学要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度,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食堂不得“带资”承包。严禁中小学校园内小卖部出售食品、饮料类商品。 

  按照相关要求,各区县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所属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组织领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面做好区域内中小学和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工作。按照市教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的要求,认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工作,严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健全食堂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体系。

  各区县教育局要明确要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带资”承包;对外承包的食堂到期后,原则上应收回并交由学校自办。对暂不具备自办食堂能力的学校,应引进高资质的餐饮企业经营或配送。严禁中小学校园内小卖部出售食品、饮料类商品。各区县教育局要进一步配合卫生监管部门,加强对各中小学和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监管体系,定期检查学校食堂,及时消除各种食品安全隐患。要严格落实学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管,学生饮用水必须经卫生部门的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天津市教委还明确要求,各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要建立应急体系,不断完善应急预案。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对人员救援、物资储备和食物中毒等事件的应急处置。遇到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须在第一时间果断采取控制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应对处置,最大限度地保证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凡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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