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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
201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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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9日,四川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联合发出《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学校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向学生收取。凡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必须进入学校的收费公示栏(牌、墙)。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强调:“遇有政策调整,应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公示栏(牌、墙)和校园网要按照‘长期、固定、醒目’的要求进行设置,凡收费公示设置不符合要求,且向学生收费的,按乱收费行为论处。”

  加强收费票据管理,是今年治理的一项新内容。《通知》规定,目前的《四川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用于代收费项目,代收费项目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相互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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