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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浦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按居住地登记入学招生的实施细则(试行)
201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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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度青浦区教育局关于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按居住地登记入学招生的实施细则(试行)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2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确保在我区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享受义务教育,特制定2016年青浦区人户分离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统筹安排进入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具体细则。

  二、基本原则

  按照市教委提出的"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公办为主。根据教育资源和学生人数分布实际,科学规划落实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办理入学登记手续,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入学。

  三、试行内容

  本区人户分离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统筹安排进入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四、招生实施细则

  1.户籍与房产证权利人相一致(户主为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且户籍于2016年4月23日之前迁入的;同时,房产证权利人为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的,且于2016年4月23日之前办理的)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学区归口入学。

  2.当居住地登记报名与户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数未达到学校计划招生人数时,按照以下顺序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办理入学登记。

  (1)房产证权利人为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或父母的,且于2016年4月23日之前办理的;

  (2)房产证权利人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之外的其他直系亲属的,且于2016年4月23日之前办理的;

  (3)户口户主为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或父母的,且于2016年4月23日之前迁入的;

  (4)户口户主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之外的其他直系亲属的,且于2016年4月23日之前办理的;

  (5)户口户主为适龄儿童、少年旁系亲属的,且于2016年4月23日之前迁入的;

  (6)其他情况。

  以上几类情况都要根据户籍或实际居住的年限长短等实际情况予以统筹安排。

  五、相关手续

  本区范围内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少年,如选择在居住地登记入学的,在入学时需携带户口簿(房产证)原件或居住地登记回执、预防接种卡、入学告知书等,到教育局指定地点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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