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公开招生信息。教育局和学校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
按市教委文件精神,本区按规定时间统一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1.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
2.本区招生信息,包括学校对口招生的区域范围、当年招生计划(班级和人数)、入学办法。
3.经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招生项目、招生名额、招生条件、录取办法和录取结果。
4.各类学校的办学规模与设施等基本情况,包括: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专用教室数量、运动场地面积和设施设备、图书馆面积和实施设备及生均藏书量、实验室及其数量等。寄宿制学校须公布其寄宿设施情况。
5.各类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数量和比例、教师学历结构和达标比例。民办学校还须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返聘教师的人数和比例。
6.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班招生范围、招生名额、招生方式。
7.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面谈范围、录取办法、收费标准、招生承诺等。
8.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以上信息将公布在浦东教育门户网站(www.pudong-edu.sh.cn)及浦东新区招生办公室网站(www.zsb.pudong-edu.sh.cn)。
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
(二)发放入学通知。在完成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安排、招生录取等工作后,各中小学应于8月15日前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区招办8月25日前将学生入学信息对接到"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三)推进注册制度。建立与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2016学年,本市继续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注册对象为小学一、二年级学生。由区招办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随迁子女及其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学校应向家长告知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的有效性。
(四)加强监督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五)开展教育督导。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充分发挥责任督学对学校经常性督导的优势,对本区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过程性监控。
(六)完善监察机制。教育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七)落实问责制度。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由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实施"双减"措施。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的,或以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或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或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或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的,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由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实施"双减"措施,即核减该校第二年30%的招生计划数,取消当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附件:2016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操作细则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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