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和《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8〕4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8—2019学年度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谋划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一)统筹安排招生入学工作
各区市县、各先导区(以下简称“各地区”)要统筹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户籍学龄人口和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科学制订本地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办法。义务教育要进一步巩固免试就近入学改革成果;普通高中要在持续规范招生基础上,进一步推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完善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政策,确保市内五区分配比例不低于70%,其他地区不得低于2017年的比例。要将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严格规范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管理,引导其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招生入学要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
(二)统筹做好教育资源配置
各地区要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全面二孩政策和实现教育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需要,坚持标本兼治,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有效缓解“择校热”问题。依据区域内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合理规划布局中小学校,加快学校建设,保障足够学位供给。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应按照不超过国家规定班额标准招生,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合理分流学生,确保2018年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目标,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工作取得更大进展。统筹城乡师资配置,积极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着力解决当前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
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行为
(一)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
免试就近入学是《义务教育法》根据儿童、少年身心发育的特点和义务教育的性质所确立的基本入学制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用于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任何学校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要坚持以推进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1.科学合理划定小学和初中学区。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布局和规模、所在社区、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并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年度学区划分方案,为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科学划定招生范围。学校要根据统一划定的学区,接收学区内学生入学就读。学区划分方案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重新划分调整时要慎重稳妥,加强风险评估,并认真做好学生家长工作。各地区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积极稳妥推进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免试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2.学生就近入学主要依据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的房屋产权证(包括产权房、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户口簿并核实学生实际居住地。因贷款购买住房而暂无房屋产权证者,须依据学生家长购房合同、商品房交款专用发票、贷款保险单、完税凭证等材料原件。无房屋产权证者,须依据学生家长租赁住房登记备案的信息(《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信息查询表》)。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时,除以上证件,还要依据家长有效的《大连市居住证》等材料原件。对其他不同情况,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学生就近入学安排工作。
3.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要坚持实行阳光分班,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其它年级不得以各种理由重新分班。学校不得以分层次教学或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或实验班。
(二)做好小学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1.适龄儿童入小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因身体状况不能按时接受义务教育需要延缓入学的,应由家长向学区内对口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等有关证明,填写适龄儿童延缓入学申请表,由学校报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对身体以外原因申请延缓入学的,应严格把握。延缓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重新提出延缓入学申请。一般批准延缓入学的时间不应超过1年。未经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适龄儿童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各地区要全面掌握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情况,加大义务教育“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宣传力度,引导家长依法送其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新学年开始时,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争取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支持,逐个核查适龄儿童入学情况。家长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函报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本部门、小学和社区发放《小学新生入学通知书》,向辖区内适龄儿童的家长告知新生入学流程、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切实强化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律意识,营造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
3.学校指导家长依据相关证件做好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学生基本信息表》采集工作,完成小学一年级新生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建籍工作。学校将学生家长签字确认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及户口簿学生一页的复印件作为学籍档案,永久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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