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乡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河南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及治理择校管理办法(试行)》(教基一〔2014〕52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6〕18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坚持深化改革、依法治教、促进公平,持续开展“名校减肥瘦身,弱校强身健体”计划,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教育均衡。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免试、免费、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学区划分招生。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招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面向全体,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其他特殊人群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做到应入尽入,同城同待遇。
三、招生对象
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初中:招收2016年小学毕业生。
(一)学区生
1.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具有本市区常住户籍并与自有住房相一致。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作为学生入学依据。
2.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在市区的唯一居住地(儿童父母没有单位分房、集资房、自购房等)是祖辈的,且在市区同户籍同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地依法入学:
(1)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
(2)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
(3)孤儿。
4.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的自有住房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安置的住房尚未交付,确定其学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居民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房屋学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
(二)统筹生
1.学生及其监护人有市区常住户籍,但无自有住房的。
2.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台湾同胞子女等,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入学。
3.新乡市区引进的优秀人才,按照中共新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新文〔2011〕97号)有关规定安排入学。
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指在市区(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居住务工的非市区户籍人员。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提供以下材料和复印件:①学生和监护人在同一户籍的户口簿。
②居住证明:租房居住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证和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房合同(依据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居住处所为单位提供的住房,由单位出具证明并提供该住房的权属证明;自有住房需提供产权证明。
③务工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出具在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④户籍所在地乡镇中心校出具的同意外出就读证明。
不属于上述范畴的学生,原则上不予安置。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