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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市2017年初中招生实施办法
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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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招收原则与办法

  公办学校招收原则与办法

  (一)招生原则

  本市城区户口适龄少年(含残疾适龄少年,下同)应随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以家庭住址(房产登记地址,下同)为依据免试就近入学。

  非本市城区户口适龄少年(包括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以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居住证为主要依据并按合法稳定住所地址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入学。

  公办学校主要按学区招收市区小学毕业生,分三种情况,根据户口、居住证、房产、实际居住地及居住年限等条件按以下顺序分批次招收,其中市一中、市二中限招在学区内实际居住的钦州市区户籍生和监护人在学区内有房产并实际居住的非钦州市区户籍生。

  第一,钦州市区户籍生

  1.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及学生本人具有钦州市区户籍,户口、房产、实际居住地在同一招生学校学区内。

  如果该批次学生数超出学校招生计划的,以户口迁入时间先后和实际居住年限为依据排序,户口迁入时间早、居住年限长的优先。

  2.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具有钦州市区户籍,学区内无房产,户口、实际居住地在同一招生学校学区内。

  (1)户口在学区内,不实际居住在学区内,因城市改造等客观原因,临时搬离原住址,签订有回迁(回建)协议的,按原住址所在学区学校就近安排入学。

  (2)户口在学区内,学区内无房产,住房为祖屋(祖父母、外祖父母)、单位住房或集资房、政府各类政策性住房等,应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监护人在钦州市区无房产证明。

  (3)户口在学区内,学区内无房产,在学区内租房居住,能够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钦州市区无房产证明的。不能够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钦州市区无房产证明的,根据房产所在地段学区学校就近安排入学。

  第二,学区内有房产的非钦州市区户籍生

  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在学区内有房产并实际居住的非钦州市区户籍生:

  1.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为非钦州市区户籍,同一招生学校学区内有房产并已实际居住,持有房产证,户口没有迁入钦州市区的。

  2.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为非钦州市区户籍,同一招生学校学区内购有房产,未取得房产证,有购房完整手续(含购房合同、购房交款发票和银行贷款合同及票据),户口没有迁入但已实际居住的。

  上述第一、第二批学生家庭在市区拥有多处住所的,根据户口及按常住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无法确定常住地址的,按生活设施较齐备的住房所在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第三,学区内无房产的非钦州市区户籍生

  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为非钦州市区户籍,在市区范围内无房产,在市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公办学校有剩余学额的,其随迁子女可由市教育局根据相对就近原则及学校学位情况统筹调剂就读其它生源少于招生计划的学校。

  第二、第三批人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与钦州市区户籍生享受同等入学权利,按第一类相应情形安排就读。

  同一批次新生条件相同时,按“相对就近”原则,优先招收实际居住地离招生学校最近的学生。第一批新生招收完毕后,有剩余学额的学校再招收第二批新生,以此类推分批招收。

  按上述分批次招收办法,根据户口、居住证、实际居住地址等条件确定学区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教育局印发入学通知书,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校服务地段内生源过多的学校,超量的生源由市教育局按相对就近原则统一调配到生源较少的学校就读,具体调配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二)公办学校招收办法

  市区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根据户口和住地情况,以上述分批次办法按学区就近安排就读。

  1.户口与户主

  (1)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下同)同户口,户主为父母,按父母居住地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2)学生本人及其父母同户口,但户主为其他亲属,本人及其父母与户主同址居住的,按户主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学生本人及其父母不与户主同址居住的,按父母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若父母因工作原因不固定性异址另住,常住地仍为户主住地的,按户主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有的学生户口户主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经核实确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居住并实际对该学生履行生活起居等管理责任的,原则上可按户主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2.住地。

  根据户口与户主确定情形,按学生父母或户主实际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1)唯一住地住址。实际住地住址与户口登记住地住址相一致或不一致但住地住址(住房)为唯一的,按现实际居住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因自建、新购房移住新居未办理

  户口住址变更的,按新居住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2)多住地住址和住地住址变更。有的学生家庭(户主)在市区拥有多处住所的,按常住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无法确定常住地址的,按生活设施较齐备的住房所在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3)因城市改造等客观原因,临时搬离原住址,如签订有回迁(回建)协议的,可按原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没签订有回迁(回建)协议的,按现居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协议签订人必须是学生的直系亲属。

  (4)将原有住房出租给他人,为取得就近入学条件搬回原址临时居住(房屋内不具备应有的基本生活设备、用具用品、回住时间至2017年6月8日不满一年)的,按搬回前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或以调配方式安排就读相邻学区学校。

  (5)住房为祖屋(祖父母、外祖父母)、单位住房或集资房、政府各类政策性住房,学生父母实际居住的,以现实际居住地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6)租房居住的,必须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钦州市区无房证明,否则按按学生父母房产所在地段学区学校安排就读。

  (7)出生落户与所落户的亲属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和户口“迁落”亲属形成监护关系的,按落户亲属所居住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不形成抚养或监护关系的,按调配性生源调剂安排就读。

  (8)驻钦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按所选报的学校安排就读。

  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其他情形的非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学生户口和居住地均不在市区的市区小学毕业生,按调配方式安排就读有学位空缺的招生学校。

  4.列入公办学校招生对象的小学毕业生所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足以确定为公办学校招生对象的,列为民办学校招生对象;所提供的材料不足以确定具体真实地址的,按调配性生源以调剂方式安排就读有学位空缺的招生学校;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经查实具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属市区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的,一律退回户口所在地段初中学校就读,如果该生户口所在地段初中学校学位已满,按调配性生源以调剂方式安排就读有学位空缺的招生学校;属市区非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和市区外小学毕业生的,原则上不安排就读公办学校。

  5.钦州市高新区实验学校体育生由高新区实验学校和市体校通过面试方式择优招收。

  民办学校招收办法

  民办学校根据国家和地方义务教育规范管理及本招生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按自主招生和优先招收市区小学毕业生的原则实施招生。

  为满足部分家长和适龄少年接受多样化义务教育的需求,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规定,民办学校可采取综合素质测评、查阅学生素质报告手册等方式,选择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适龄少年,禁止采用统一笔试与培训机构合作等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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