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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市2017年初中招生实施办法
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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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钦州市区2017年初中

  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区教育局,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社会工作局,市直各中学:

  我局制订的《钦州市区2017年初中招生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通过,批准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2017年市区初中招生工作顺利开展和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钦州市教育局

  2017年6月13日

  钦州市区2017年初中招生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17〕12号)精神,结合当前钦州市区初中办学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招生对象

  为确保市区初中学校办学的规范化和管理安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水平,2017年市区初中招生对象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

  (一)市区小学毕业生。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区外小学毕业生。

  1.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和学生本人具有钦州市区户口,需要回市区就读初中的市区外小学毕业生。

  2.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在钦州市区申领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下称随迁子女)。

  3.购房人员随迁子女。在市区购房居住,购房者及其子女户口已迁入市区的,其随迁子女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户口未迁入市区的,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相应情形确定。

  4.特殊情况需进市区就读初中的市区外小学毕业生。因家庭变故或父母无抚养监护能力等特殊情况的市区外小学毕业生,户口迁入或投靠市区亲属生活,与落户或所投靠的亲属形成法定监护关系的,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不符合上述条件投靠亲属的,原则上不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

  不属于上述招收对象或公办学校无接收学位时,非市区户口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其中包括在市区购房、租房居住户口未迁入市区,父母未申领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市区外小学毕业生等。

  民办学校招生对象不受上述限制,只要在生源范围内的小学毕业生均可招收。

  二、招生计划与生源范围

  (一)招生计划的制定

  1.公办初中学校招生计划,主要根据市区初中办学资源配置及2017年小学毕业生情况,以确保市区户籍小学毕业生按学区入学和努力满足符合条件的非市区户籍小学毕业生就读需要为前提而制定。

  2.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根据招生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需要通过申报审批确定。

  3.钦州市高新区实验学校体育生面向全市招生。

  (二)生源范围的划定及学区划分

  1.公办学校主要按学区招收。列入公办学校招生对象的小学毕业生应随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户口及实际居住地址为依据免试就近入学。

  2.民办学校不划定具体的学区,主要招收市区小学毕业生,市外国语学校以服务本市小学毕业生为主,优先满足本市学生就读要求。

  (三)各学校具体招生计划与生源范围(见《钦州市区2017年初中招生计划表》

  (四)学区划分

  根据市区中学办学功能调整情况划定公办各初中招生学校的招生区域(具体见《钦州市区2017年初中学区划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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