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关于保障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
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7〕29号)和《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穗教基教一〔2017〕53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承租人子女指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的具有广州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条 承租人租住越秀区辖内的房屋须为其在广州市内的唯一居住地,即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广州市内没有房产或其他居住地。
第四条 具有越秀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为承租人,可根据以下情况安排学位:
1.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承租人子女
(1)适龄儿童的父母租住房管局或本单位产权房的承租人子女,人户一致并能提供相关租住凭据。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没有在越秀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学生,由对口小学接收;如适龄儿童父母广州市内另有房产或报名时在同一住宅单元已有学生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2)适龄儿童的父母租住私人房屋,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且在租住合同有效期内的租住户子女,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2.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承租人子女(非越秀学籍),需具备以下条件:
(1)适龄儿童的父母租住私人房屋,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且在租住合同有效期内的租住户子女。
(2)适龄儿童在广州市就读民办小学的。
由越秀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初中一年级学位。
第五条 具有广州市内其他区户籍(不含越秀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为承租人,可根据以下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1.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承租人子女,需具备以下条件:
(1)2018年4月30日(含2018年4月30日)前对手续完备的租住户,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以登记备案单位审核时间为准),且在租住合同有效期内的承租人子女,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2)2018年4月30日后在越秀区租住房屋(含续租)的,需提供截止到申请当年4月30日(含4月30日)前,已在该地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登记备案证明(以登记备案单位审核时间为准)。且该住宅单元五年内没有小孩在越秀区小学登记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2.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承租人子女,需具备以下条件:
(1)2018年4月30日(含2018年4月30日)前对手续完备的租住户,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以登记备案单位审核时间为准),且在租住合同有效期内的承租人子女,且该住宅单元两年内没有小孩在越秀区中学登记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2)2018年4月30日后在越秀区租住房屋(含续租)的,需提供截止到申请当年4月30日(含4月30日)前,已在该地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登记备案证明(以登记备案单位审核时间为准)。且该住宅单元两年内没有小孩在越秀区中学登记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3)如承租人子女在广州市就读公办小学的,原则上在学籍所在区升读初中。
第六条 承租人子女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依照第四条执行。
第七条 符合越秀区积分入学安排学位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依照当年《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八条 申请程序
符合本细则第四、五、六条的承租人子女根据当年越秀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细则的报名办法进行申请。
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的承租人子女根据当年《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报名办法进行申请。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越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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