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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教育局关于2016年小学入学招生工作的意见
201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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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福州实小、师大附小、市属各小学:

  为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公正,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及上级有关招生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16年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1.公办小学实行“免试入学,划片招生”。依据“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农村公办小学按自然村招生,市区公办小学按划片范围招生。教育资源配置尚不均衡、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在保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可结合“小片区管理”,稳妥、适时,因地因校制宜实施多校划片,将热点小学、初中分散到每个片区,确保各片区之间大致均衡,实施过程务必公开、公正。实行多校划片的,应通过随机派位方式分配热点学校招生名额,派位未能进入热点学校的学生,仍应就近安排至相关学校。实行多校划片,要统筹学校生均资源配置,避免加剧“大校额”“大班额”现象。省市属学校根据需要,纳入当地多校划片范围。公办小学严禁招收“择校生”。

  2.民办小学实行“自主招生”。

  3.小学招生工作以县(市)区为主负责。

  二、招生对象

  各县(市)区辖区内户籍以及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六周岁(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未入学)适龄儿童。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片内生的入学办法

  (一)公办小学应保证片内生入学。片内生的具体认定、审核由招生学校负责,有争议的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裁决。户籍在片内但不符合片内生条件的,属挂户生,由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二)片内生的界定。

  1.五城区小学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应作为片内学生安排入学:

  ①父母一方及适龄子女户籍同在招生片内,在片内同一地点有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并作为日常生活居住地的。

  ②父母双方确因实际困难五城区内未购房,父母一方及适龄儿童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屋(祖父母辈有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日常生活居住地,且户籍在同一地点的(如祖父母辈户籍不在同一地点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县(市)小学片内生由各县(市)负责界定。

  四、其他特殊群体入学办法

  (一)军人子女按《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政联〔2013〕1号)予以照顾安排,五城区军人子女照顾对象由市双拥办负责认定。

  (二)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榕政综〔2009〕66号)予以照顾安排,五城区高层次人才子女照顾对象由市人社局负责认定。

  (三)在我市投资经商的港澳同胞子女、华侨子女、外籍子女及优秀回国人员子女等属国家、省、市特殊照顾对象的,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照顾安排。

  (四)台商子女可以到区域内相对就近的定点小学就读,也可以在居住地片区内小学就近入学。台商子女是指台湾同胞投资者子女及台资企业的台籍工作人员子女。

  五城区接收台商子女的定点学校:

  鼓楼区:福州实验小学、福州教育学院一附小、鼓楼第一中心小学;

  台江区:台江第三中心小学、台江第五中心小学、台江实验小学;

  仓山区:仓山实验小学、福州麦顶小学、福州仓山小学;

  晋安区:晋安第一中心小学、晋安区鼓山新区小学、晋安第五中心小学;

  马尾区:马尾实验小学、师大二附小、乌山小学名城港湾分校。

  (五)孤儿、烈士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的户籍关系在本片区但长期寄养在亲属家中的,可经当地教育局审批后就近安排入学。

  (六)对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教育行政部门凭经房屋登记(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不出现大班额的前提下原则上应按所在招生片区安排其子女就读,无法全部安排进城购房的农民和农民工子女的学校通过电脑派位方式录取该类适龄儿童,派位不成功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

  (七)住宅被征收人适龄子女可依住宅征收部门的住宅征收安置协议、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按以下办法安排入学:

  1.原地安置且住宅被征收前符合片内生条件的,可在原居住地片内小学入学,也可由过渡地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异地安置且已把安置地作为日常居住地但户口未迁移的,可由安置地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3.货币补偿安置且尚未购房的,可由过渡地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自《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小学入学。

  (八)台、港、澳胞子女、华侨子女需要在暂住地附近小学就读的,可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九)外籍子女可到福州西湖国际学校就读,需要在暂住地附近小学就读的,可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因故在暂住的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申请就学,经当地教育局审批后安排入学:

  1.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2.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3.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十一)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小学统一实行电脑派位招生。各县(市)区要确保电脑派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并保证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安排入学。获得省优秀农民工以上荣誉称号、市级劳模以上荣誉称号及市十佳农民工称号的随迁子女,可直接向暂住地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先予安排。

  1.入学条件:随迁子女具备“三证”(原籍户口簿和父母身份证;父母一方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父母双方同一地点半年以上的暂住证或本辖区内房产证。下同)即符合报名条件。“半年以上的暂住证”是指当年3月1日之前办理的有效暂住证,如换新证,应提供旧证(新旧证的间隔时间不宜超过1个月)。父母双方在同一地点办理暂住证不满6个月但在五城区连续办理暂住证满6个月的,其子女入学应统筹安排。2016年5月1日前(不含5月1日)改变暂住地并重新办理暂住证的,由改变后暂住地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2016年5月1日之后改变暂住地并重新办理暂住证的,由原暂住地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父母双方均持有辖区内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同样符合报名条件。

  2.五城区优先派位条件:在满足“三证”条件或父母双方均持有辖区内居住证的前提下,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市区持续缴纳社保6个月(截止当年6月30日)以上或随迁子女父(母)持有辖区内房产份额50%(含)以上的,其子女入学可优先派位。其中,父(母)持有辖区内房产份额50%(含)以上的随迁子女派位优先等级高于父母一方在市区持续缴纳社保6个月(截止当年6月30日)以上的随迁子女。

  3.录取办法:随迁子女报名人数少于学校学位余额数时,学校应当全部予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学位余额时,由县(市)区教育局或其授权的学校通过电脑派位的方式确定学校的录取对象,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未经过电脑派位录取的随迁子女入学。参加电脑派位未被录取以及因故未参加电脑派位的随迁子女,由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生源不足的公办学校就读。

  4.对于暂不符合我市公办学校接收条件的随迁子女,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做好政策解释,并由县(市)区教育局帮助与民办学校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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