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秋季新学期起,石狮市中小学代课教师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日前石狮市教育局出台了《关于中小学代课教师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工作意见(试行)》,以规范代课教师管理,进一步优化及均衡师资队伍,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
聘用:择优聘用、能进能出
《意见》规定,石狮市聘用合同制教师将坚持按编制配置原则,坚持择优聘用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的竞争方式,有效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同时,要能进能出,学校与合同教师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单位和个人之间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严把入口关、疏通出口关,建立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科学用人机制。
聘用条件方面:年龄要求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5周岁以下,近五年在石狮市学校任教且经学校考核优秀的个别代课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中学合同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小学合同教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幼儿园合同教师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鹏山工贸学校合同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职业教育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可适当放宽;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其中,幼儿园、职业教育专业教师,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聘用后须在3年内获得,等等。
待遇:“五险一金”都有
合同制教师将可享受多项待遇:参加石狮市公开招聘编制内教师时仍在岗的合同教师,报考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其中幼儿园教师放宽至30周岁及以下,其余教师放宽至35周岁及以下。在石狮市同一所公办学校(中心校)任教满两年的非石狮市生源或户籍合同教师,参加石狮市公开招聘编制内教师时仍在岗的,享有与石狮市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合同教师工资待遇标准根据劳动工资管理的相关条例制定,由基础性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组成。其中,基础性工资由市财政补助,具体工资标准为:聘用合同教师每月2500元(含财政补助的“五险一金”),一年按12个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各类津补贴由学校根据实际自筹发放;分配办法及具体项目、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各学校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自行研究制定。按规定比例为合同教师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金,缴纳基数为当年度最低缴纳标准。为合同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月缴纳200元(聘用学校缴纳100元、个人缴纳100元)。
管理:建档实行动态管理
《意见》规定,合同教师在合同期内参照相关教师队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合同教师参与每年各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学年度考核参照石狮市教育系统每学年度的教职工考核工作意见执行,考核结果应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各学校要完善合同教师的日常考核管理,建立个人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意见》同时明确,各学校要积极创设条件,允许和鼓励合同教师积极参与各种教育教学竞赛,参加各类教研活动、业务培训和学历进修;鼓励劳动合同制教师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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