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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委发布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44个常见问题
20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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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入学政策

  1.2017年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继续坚持巩固成果、完善制度、推进改革的总体思路,加大市级统筹力度,提高教育治理水平,深化义务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着力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继续推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制对口招生,积极稳妥探索单校划片和多校划片相结合,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有序推进。

  2.2017年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1)坚持政府统筹,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2)坚持区级为主,组织实施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3)坚持免试、就近,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4)坚持程序规范,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2017年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北京市实施办法,按照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总体部署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等有关要求,为依法保障本市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经市政府批准,市教委制定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7〕7号)。

  4.2017年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有哪些关注点?

  今年,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总体保持稳中求进,具体有四点值得关注:

  (1)单校划片和多校划片相结合。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201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须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免试就近入学。根据学位供给情况和户籍、房产、居住年限等因素,积极稳妥探索单校划片和多校划片相结合的入学方式,形成更加公平完善的就近入学规则。

  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各区将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生分布、学校规模等因素,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合理划定学校服务范围,根据学生志愿进行派位入学。对报名人数少于招生人数的初中,学生登记入学;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初中,在学区内随机派位入学,保证每位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

  (2)过道房不作为入学资格。2017年,北京市强化部门联动审核,区教委将联合街道、公安、学校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查入学资格。特别是针对实际居住地的审核,重点对过道房、车库房、空挂户等情况进行核查,凡不符合实际居住条件的,均不得作为入学资格条件。

  (3)初中入学取消“推优”,降低特长生和寄宿生招生比例。今年北京市按照教育部“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逐步降低特长生比例”的规定,在以往工作基础上今年全市取消推优入学。同时,进一步规范特长生入学工作,各区招收特长生比例要降到本区初中招生总人数的4%以内。除北京市教委批准的可招收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的学校原则上面向本区招收特长生以外,其他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特长生招生项目和数量要向中华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方向倾斜。同时,各区教委还要向社会公布特长生招生计划并统一组织特长生入学。

  此外,今年初中入学降低公办寄宿制招生比例,全市统一公办寄宿招生完成时间,严格执行寄宿招生录取名单公示制度。

  (4)市级统筹首次写入入学意见,进一步从市级层面加大统筹力度,促进区域间和区域内资源布局均衡。今年本市继续加大市级统筹力度,重点在城近郊区、重点项目和人才引进密集地区布局,力争两三年内在上述地区新建10所优质校。2017年,城6区启动加大对一般学校的精准扶持,每个城区至少选3所普通校和优质学校合并或集团化办学;两三年内,在城区新增25所优质小学或九年一贯制学校,把辖区内最薄弱的学校并入优质教育集团或与优质校深度联盟。2017年,城6区还启动支持近郊、远郊区办学,帮扶15所薄弱校。

  5.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审核后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并到居住地所在区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申请居住地所在区教委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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