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核标准
(一)在东城区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双方均在京工作,且其中一方在东城区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在东城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社保在审核期间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且最近三个月应连续缴费(2016年2月至4月),2016年5月15日后补缴无效。同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原件、受聘单位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并提供复印件。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正在正常营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应为审核申请人,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应距2016年5月15日满三个月及以上且注册地址为东城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3.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应距2016年5月15日满三个月及以上且注册地址为东城区。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公司登记档案查询件),成立日期应距2016年5月15日满三个月及以上且注册地址为东城区。
符合2、3条审核标准的审核申请人须提供以上证明证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在东城区实际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在东城区实际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的,应提供东城国土分局登记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租房时间距2016年5月15日应满三个月及以上,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产证、房主身份证及完税证明(以上证明证件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及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工作证明,工作时间距2016年5月15日应满三个月及以上(工作证明单位应与签署劳动合同单位一致)。
租住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地下室、非合法建筑等开具的证明无效;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适龄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
2.父母和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应提供父母双方的结婚证明、父母双方和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户口簿、适龄儿童少年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如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证明,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填写提交《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
(四)在东城区暂住证审核标准
1.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均需持有暂住地公安局派出所制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单亲家庭由一方提供。
2.暂住证地址与在东城区实际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4.暂住证开具时间应在2016年5月15日前。
(五)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的可视为有此证明,单亲家庭由一方提供即可。
(六)网上信息填报核对标准
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纸质证明、证件材料应与网上填报信息一致且均应符合审核标准,不得冒用、盗用他人信息,不得使用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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