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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丰台区幼升小小升初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2016-04-25
丰台教育
关注掌上高考

  各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6〕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小升初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京教基二〔2016〕4号)、《关于在城六区一般初中校实施1+3培养试验的通知》(京教基二〔201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指导要求,为依法保障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结合丰台区实际,现就2016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丰台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积极构建“和谐教育生态”,全面深化义务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不断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有效推进。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二)坚持免试、就近,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三)坚持程序规范,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入学政策

  (一)入学条件及要求

  1.凡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丰台区户籍或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居住在丰台区(以房屋产权证明为准)具有本市其他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均须免试就近入学。具有本市户籍的本区小学毕业生,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2.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本市户籍对待。

  3.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须经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到区教委确定的学校就读。

  (二)相关政策及规定

  1.凡属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按相关规定,由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2.经市教委批准的可招收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的学校原则上面向本区招收特长生。特长生招生项目和数量要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方向倾斜。

  3.民办学校、寄宿学校等其他入学根据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我区具体入学方案。

  4.符合回其他区就读条件的本区小学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完成申请、审核、登记手续。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市其他区具有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申请回丰台区就读初中的,需具有丰台区户籍或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居住在丰台区(以房屋产权证明为准)。

  5.宣传“增量推进、精准投放”的统筹政策,提前告知小学毕业生每所初中校2019年中招升入优质高中的机会,以及“1+3”培养试验的内容,引导学生就近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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