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学条件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本市工作、在万寿路辖区内居住,需要在万寿路学区接受义务教育,年满6周岁(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出生)且从未就读过小学。
二、时间安排
5月9日-5月17日
▎登陆入学服务平台,注册信息
5月13日-5月17日
▎打印《2016年非本市户籍儿童在海淀区小学就读一年级申请表》
5月18日-5月27日
▎备齐“五证”及《申请表》,到街道办联审
5月26日-5月30日
▎5月26日-5月30日通过审核的申请人,打印《信息采集表》
6月18日-6月19日
▎小学登记,审核入学信息
7月4日起
▎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三、流程详解
1信息注册
申请人务必于5月9日——5月17日期间,登陆“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入学服务平台”),进入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入口。注册后按相关提示填写信息,内容真实、准确,经核实无误后点击提交。
网址:http://www.yjrx.bjedu.cn/
2线上初审:
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区人力社保局网上初审申请人的在京暂住证、社保证明信息。网上初审结束后,以手机短信的形式提示申请人上网查询审核结果。审核人初审通过后,可打印《2016年非本市户籍儿童在海淀区小学就读一年级申请表》。申请人初审未通过的,可自行上网查询原因。
3线下联审:
5月18日9:00——5月27日17:00(法定公休日除外),申请人持通过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和新居民事务中心审核盖章的《2016年非本市户籍儿童在海淀区小学就读一年级申请表》和全家户口本、在京暂住证、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和适龄儿童户籍所在地无人监护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五证”)原件及一套复印件到万寿路街道办事大厅(地址:永定路西里小区9号楼办事大厅)提出审核申请。
注意: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4打印《信息采集表》:
通过联审工作小组审核后,以手机短信形式提示申请人上网查询审核结果。申请人登陆入学服务平台,进入小学入学服务系统打印《信息采集表》。
四、详解“五证”
1 | 全家户口本1.适龄儿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户籍、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本上的年龄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年龄一致。2.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应提交其父或母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加盖公章)。3.单亲家庭应提交父母离婚证书或人民法院离婚裁判文书等。4.父母户籍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应出示结婚证明、父母双方户口本及适龄儿童《出生医学证明》。5.申请人应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6.超龄儿童应提交以下材料:A.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B.填写并提交《2016年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此表采用我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等。 |
2 | 在京暂住证1.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单亲家庭为一方)持有的暂住证应为海淀区公安机关制发。暂住证“有效期限”的起始时间应在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且暂住证在有效期内。凡暂住证从外区迁入我区的,迁入日期须在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2.暂住证地址应在万寿路街道辖区内,并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3.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修改无效。 |
3 | 在京实际居住证明1.申请人在万寿路街道辖区内购房的,应提交住建、国土部门登记的房屋产权证(不动产证书)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或公寓。注:自2016年起,我区对适龄儿童入学地址、就读学校实施记录管理,自该房地址用于登记入学之年起,原则上六年内只提供一个就近入学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2.申请人在万寿路街道辖区内租房的,应提交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房主房产证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房主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半年以上的租房完税证明、能证明在此实际居住的相关票据和材料(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等)。房屋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安全,必要时提交安全责任书。其中:A.租住单位公房的,提交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加盖公章)和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B.租住违法建设房屋、办公用房、地下室,出具的居住证明无效;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房屋租赁规定租住转租的公租房、保障性住房、军产房,出具的居住证明无效。注:自2016年起,我区对适龄儿童入学地址、就读学校实施记录管理,自该套住房(含同一农民个人房)地址用于登记入学之年起,原则上六年内只提供一个就近入学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 |
4 | 在京务工证明申请人或其配偶须提交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于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2.在蔬菜、服装、海鲜等合法市场经营的,应提交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3.在本市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4.在本市注册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提交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5.在本市注册企业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交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备案、变更日期在2016年3月1日(不含)并加盖公章】,并于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注:以上五类申请人或其配偶应于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且2016年3月(含)至2016年5月(含)之间应按月正常连续参保和缴费,2016年3月(含)至2016年5月(含)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补缴的不予通过。申请人子女获得我区入学就读资格后,应按月正常连续参保和缴费,如有中断,将对该申请人子女未来在我区升入初中产生影响。 |
5 | 户籍所在地无人监护证明1.此证明采用我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2.此证明显示的父母姓名、适龄儿童姓名等信息应与户口本一致。3.此证明应为儿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具的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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