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教育局,各直属中学、民办中学: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16年初中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皖教基〔201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区初中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公办初中(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下同)免试就近入学、民办初中免试入学的原则。
(二)坚持招生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原则。通过控制公办初中择校生和民办初中超计划招生,促进公、民办学校协调发展,促进校际之间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和生源的相对均衡。
(四)坚持公办初中入学“两个统一”的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法定监护人)户籍在一起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
二、招生办法
(一)公办初中招生
1.科学合理划定学区。6月上旬前,市区公办学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定监护人及其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住房等情况,测算生源分布,科学合理划定学区范围并分区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定后要相对稳定。
市教育局将根据办学条件严格核定各公办学校办学规模,严格控制超班额办学,严格禁止超办学规模招收择校生。
2.学生资料审核与收集。
(1)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审验户口簿与房屋产权证原件,并收齐复印件集中上交区教育局。按学区就近入学须符合“两个统一”的政策要求。婚后因无住房一直随父母三代同住一套房的家庭,或者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只有户口(包括集体户口、挂户)确无住房的,须提供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法定监护人及学生本人无房产证明。
(2)拆迁户子女。在拆迁安置期内由毕业学校审验拆迁证明、户口本和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凡未在我市购置房产的拆迁户子女,须提供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法定监护人及学生本人无房产证明。相关材料由毕业学校审核后,收齐复印件后集中上交区教育局。拆迁证明需区以上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开具的正式证明,真实反映拆迁房屋的位置、拆迁时间以及安置办法。已经拆迁安置的不享受拆迁户子女就学政策。
(3)流动人口子女。严格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意见》(皖政办〔2013〕8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促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意见》(皖教基〔2013〕6号)精神,全面消除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就学障碍。
流动人口子女在我市小学毕业后,需继续在我市就读初中的,由毕业学校审验流动人口居住证、原籍户口本,凡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未购房的,须提供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法定监护人及学生本人无房证明。毕业学校应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原件,并收齐复印件后集中上交区教育局。
流动人口在外地小学毕业,因法定监护人到我市就业等原因须到我市就读初中的,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流动人口居住证、原籍户口本、义务教育(小学)完成证书到市教育局登记,凡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未购房的,须提供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法定监护人及学生本人无房产证明。学生法定监护人应于7月5日前持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登记手续。
法定监护人不在我市工作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原则上不能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市教育局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申报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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