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近日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要求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教师不得布置超越学生能力的作业,不得以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学生。控制考试次数,考试成绩不进行公开排名,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有人表示,该标准是富有张力的发展性体系,88条要求中一些是底线要求,一些是达标要求,一些是引领要求,在落实时不能“一刀切”,应该在统一要求的基础上,注重“分类指导、分层要求、分步实施”。(12月11日人民网)
对于义务教育学校来说,《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无疑是最具权威性的“尚方宝剑”,对于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师的教学行为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但是,《标准》能否起到“定海神针”的作用,能否对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师的教学行为产生效力,从而促进义务的健康发展,将取决于《标准》本身的硬度,以及执行的力度。
不可否认,此次出台的《标准》具有张力和约束力。但要想让《标准》真正管用,这就要求《标准》所确立的标准应该具有规范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等。
在笔者看来,《标准》的有些规定确实非常明确,界定也非常清楚,比如不举办任何形式的入学或升学考试,小学生的睡眠时间不少于十小时,初中生不少于九小时。这样的量化规定一目了然,便于把握和操作,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不会引发歧义和争议。
但有些规定却比较模糊,具有不确定性,容易出现“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一哈姆雷特”式的解读,如此执行起来将很困难,标准很难把握。也就是说,不同的行为,会出现多种解释,即有人解读为正常行为,有人可能解读为违规行为。
比如,“教师不得布置超越学生能力的作业”“不得以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学生”等,虽然属于禁令性要求,但也可以称之为弹性标准。什么样的作业题是“超越学生能力的作业”,增加多少作业量是“以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学生”?这样的规定,因为界定不清楚,容易引发争议,出现“打口水仗”的情况。因为缺乏权威性的解释或统一的标准,这样的“口水仗”必然会演变成“拉锯战”,最终不了了之,既不利于学校管理,也容易引发各种矛盾。所以《标准》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将会受到质疑。
鉴于此,笔者认为,除了颁布《标准》外,还有必要制定与之相匹配的且更细的实施细则或考评办法,将《标准》中界定不是很清楚的标准更加细化、量化、明确化,以免在执行的过程中,引发歧义和争议,出现执行难的情况。甚至可以提供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以便基层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深刻领会《标准》的相关要求,以便基层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便于把握。
(作者罗义安,蒲公英评论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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