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晚,广西一名15岁的初中生跟朋友一起吃夜宵时,突然接到女朋友的分手电话,之后情绪变得十分激动,紧接着跳入江中,不幸溺亡。
正是青春大好年华,却因为情感问题而一时冲动放弃了自己的生命,如此悲剧不禁让人唏嘘。于是,有些人便更加笃信都是“早恋”惹的祸,高高举起批判的矛头并痛斥其种种“危害”,甚至将之视作校规校纪或家规家训的“高压线”。稍有风吹草动,立马全线警戒;一旦触犯“天条”,立马当头棒喝。
把责任怪罪到“早恋”头上,甚至还要弄到谈之色变的境地,貌似有点“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其实,在春秋时期,女子16岁就可以出嫁,宋代也曾有“凡男年15,女年13,并听婚嫁”的规定;在近年的两会期间,也屡有人大代表建议降低法定结婚年龄。虽然前者有社会历史因素,后者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但在客观上,这都是基于已经基本成熟的生理特征和正常的心理需求。
“早恋”之所以频遭反对,多是因为它对正常的学习生活造成了影响。所以,“恋爱”本身并没有错,而是说,虽然人人都有爱与被爱的权利,但无论什么人,都不能因为所谓的“爱情”而荒废了学业、工作,甚至因此而害人害己。
除了“恋爱”之外,有些学生在与家人、亲友、同学的相处过程中,一旦彼此之间出现分歧矛盾,也容易钻牛角尖甚至失去理智走上极端。由此,为了避免种种悲剧的发生,为了引导合理的情感诉求,开展富有针对性的情感教育就显得尤为必要。
目前,一些高校早已有所行动,比如复旦大学的“情商课”,天津大学的“恋爱学理论与实践”等等;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高校也早已开展此类相关课程,美国的“社会-情感教育”还涵盖到了中小学。
而在我国,到底要不要将情感课程引入到中小学,目前是比较有争议的。虽然广州市第21中学早在2009年12月就曾开设“我要谈恋爱”的选修课,但业内外的反对声还是此起彼伏。有人认为,中小学不宜太早开设情感课程,尤其是,所谓的恋爱课程等于是教中小学生“早恋”。这种思维有点奇怪,照此逻辑,带领学生到法院旁听开展法治教育,莫非就是教学生犯罪?
有人曾开玩笑地说,上学的时候父母反对“早恋”,大学毕业之后又被嫌弃是“单身狗”。或者倒不是他们不想“脱单”,而是没有任何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实在有些不知所措或者手忙脚乱。
实际上,情感课程有很多关键词语,比如“责任”“生命”“爱”等等;而这些词语又都有丰富的内涵,比如“爱”,既包括爱自己,爱家人,还包括爱亲友、爱社会、爱国家。情感课程所努力解决的,不仅有法律问题,还有道德问题、伦理问题,而这些,远不是学科教学中所渗透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这一教学目标可以代替和解决的。
情感的经营与表达,是需要学习才会获得的一项技能。在情感教育具有较强可塑性的中小学,开设情感教育课程不仅没有操之过急,反而可以解决当务之急;不仅不是多此一举可有可无,反而要大大方方名正言顺。而除了学校,家庭一样是情感教育的重要阵地,家长与教师一样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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