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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27个县市义务教育发展督导检查
2014-05-23
教育部
关注掌上高考

  4月15日至4月19日,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江苏省申报的27个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进行了督导检查。本次督导检查是依据《义务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按照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教育部与江苏省政府签署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相关要求进行的。督导检查组按照《办法》规定,本着“公平公正、严格把关”的原则,对27个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其中3个县的差异系数未达到要求,未能通过本次认定。

  督导检查组分8个小组对24个县(市、区)进行了实地督导检查,共随机抽查学校153所,其中小学76所,初中56所,一贯制学校13所,完全中学7所,特殊教育学校1所。检查中,核查了相关文件资料、数据;召开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长、教师、家长座谈会共96个;发放满意度调查问卷13851份,回收有效问卷13764份;采取随机访谈等形式,征求了公众意见。

  督导检查组对24个县(市、区)的督导检查意见如下:

  一、主要指标达标情况与检查结论

  按照《办法》规定,督导检查组对江苏省24个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检查,结果如下:

  (一)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

  《办法》规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办学基本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各省(区、市)应根据相关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国家标准,制定既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又与国家标准基本相符的省级标准。江苏省结合本省实际,就办学基本标准制定了相关指标。督导检查组对24个县(市、区)的相关指标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学校基本达到了评估标准。

  (二)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

  《办法》规定,对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评估标准为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0.55(不要求每个单项指标均达标,主要是考虑各地差异的实际情况不同)。计算差异系数的8项指标数据来源于国家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差异系数是一组数据的标准差与其均值之比,是测算数据离散程度的相对指标。差异系数的值越小,说明县域内校际间的差异也越小,即学校间的均衡程度越高。核查结果是:24个县(市、区)的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均达到了国家标准。其中小学综合差异系数在0.213至0.540之间;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在0.323至0.531之间

   (三)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

  《办法》规定,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主要从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四个方面17项指标进行,省级可适当增加指标,总分为100分,评估标准不低于85分。江苏省根据实际,在本省实施办法中加了4项指标,共21项指标。核查结果是,24个县(市、区)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得分在87至96分之间,达到了国家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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