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客观地分析和比较我国各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全面地总结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取得的成功经验,深入剖析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引导政府均衡配置义务教育学校资源,为教育决策者和教育科研人员等更好地把握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提供借鉴参考,推进我国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本研究对我国已经通过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评估的26个省份412个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中小学的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校际间均衡状况、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情况和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促进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对策建议。
基本情况
对26个省份450个区县进行义务教育发展督导评估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战略地位和目标,并提出了方向性和制度性要求。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部制定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了“县级自评、地市复核、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四级联动督导工作体系,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了更加清晰的衡量标准和评价办法,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的放矢,有尺可量。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部依据《意见》和《办法》要求,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并于2013年5月召开全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现场会,采取典型引路、示范引导、以点带面的方式,启动督导评估认定工作。各省(区、市)高度重视,层层部署,自下而上逐级开展督导评估。在县级自查和市级复核工作的基础上,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对各申报县的自查报告进行严格把关,并对各县进行实地督导评估。最后,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由国家督学、有关专家组成的审核组,对各申报县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同时,组织国家督导检查组,对各申报县进行实地检查,对学校进行随机抽查,通过座谈、问卷等方式广泛征求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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