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又一次标志性里程碑,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地实施,对保障我国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校园安全意义深远。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安全隐患日益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征,我国中小学校面临的安全风险也不断增多。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多次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初步完成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风险防控的体系建设。但如何让这些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位,成为当下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尽管国家给予了足够重视,但受多种因素影响,中小学校安全工作仍然存在着法规制度不够完善、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防控意识不强、事故处理能力不足等问题,现有的监督机制不能满足当前校园安全工作监督管理需求,需出台一部新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机制和暂行办法,以适应当前校园安全监督保障工作需要。
专项督导旨在督促各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履行校园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增强中小学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减少校园重特大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
《暂行办法》涉及的校园安全工作督导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组织管理,重点督查各级政府的学校安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与监督责任落实;相关职能部门与学校落实安全工作资金、人员与资源。二是制度建设,重点督查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标准,学校安全工作治理机制,本地方学校安全标准体系,开展安全事项认证;各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安全区域;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落实“三防”建设和管理各环节、岗位职责。三是预警防范,重点督查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建立隐患排查与整治的安全预警机制,开展学校安全巡查与动态监测、数据搜集与分析、风险评估与预防。四是教育演练,重点督查教育部门与学校落实安全教育课程体系建设,保障落实资金、教材和师资;学校开展安全专题教育,定期组织地震、火灾等应急疏散演练。五是重点治理,重点督查学校安全问题最突出的防溺水、交通事故、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等重点问题的预防与应对;教育部门协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涉校安全的违法犯罪打击;防范、处理侵害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事件;开展心理、行为咨询和矫治。六是事故处理,重点督查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处理与责任追究机制,组织实施救援、善后处理、责任认定与追究、安全事故纠纷处理以及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维护等情况。
在《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将坚持统一领导、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省级政府的学校安全管理进行专项督导;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下一级及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展开专项督导,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督导方式主要包括日常监督、地方自查和实地督导三种形式。首先充分发挥责任督学的日常监督作用,其次是地方政府及部门和学校的自检自查,最后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会抽取督学和专家组成督导组,随机确定督导对象开展实地督导,以确保专项督导工作层层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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