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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校园虐童”需制度护航
201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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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完整、系统的儿童保护体系,是防范虐童现象的重中之重,构建惩防并举、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管体系则是核心。

  两会期间,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玲代表等建议增设虐待儿童罪。她认为,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相关的虐童犯罪行为,使得虐童行为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儿童罪。

 

  近年来,校园里虐待儿童的案例时有发生,如何根治这种问题不得不引起法律界、教育界的共同关注。强调在法律上严惩虐童行为的同时,关注虐童行为的预防似乎更为重要。

 

  建立完整、系统的儿童保护体系,是防范虐童现象的重中之重,构建惩防并举、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管体系则是核心。

  是虐待还是惩戒?首先需要明确教育惩戒的边界。在义务教育中,面对调皮捣蛋违反纪律的学生,一些中小学教师可能采取罚站、罚抄作业、敲打身体等多种形式进行惩罚,有些行为因为过度而构成虐待行为,侵害儿童的合法权益。但何谓体罚,哪些行为构成变相体罚,在法律上并不明确。

  正是由于法律上教育惩戒和虐待之间的边界不清晰,现实中受教师素质、心理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教师的行为频频越界变成虐童,造成儿童身心伤害。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既要保障教师教育权,又要尊重儿童权益。需要在法律上,根据教育的不同阶段,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等客观情况,明确教育惩戒的原则、方式、标准和界限。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校内秩序,另一方面,也可以管住部分教师兴之所至、随意抬起、不知轻重的手。另外,学校应根据本校学生的年龄、性别、身心状况等制定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则,学校应当向家长和学生明确告知何种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惩戒,教师实施惩戒应遵循告知学生理由、允许学生申辩等正当的程序,惩戒的实施不应过度羞辱学生等。通过完善法律和制度,列明清晰的警示线,明确何种行为可以实施,何种行为不得实施,如何实施等,才能使教育有方向,行为有标准。

  完善虐童的强制报告、调查等制度。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和美国等国家的强制报告制度相比较,我国的报告制度主体不清、权限不明、难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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