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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7月1日起规范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
201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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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始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

  6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教育纪检监察网获悉,《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若干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现已下发。

  《通知》明确要求,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相应处分。

  此次,《通知》对在职教师及公办、民办学校等补课行为作出了进一步规范。

  对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教学能手等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补课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按批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及待遇。

  严禁中小学校将校舍、教育教学设备租借或提供给民办培训学校或其他机构(含个人)举办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

  对于民办培训学校,《通知》要求,应当将专兼职教师名单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并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聘用教师公示栏”,在学校网站公示任课教师基本情况。

  对于(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监管不严的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同时,《通知》提出,鼓励教师在校内利用课余时间为有补课需求的学生进行义务辅导,学校在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可适当给予加班补助。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监督。本规定自7月1日起执行。详情可查询自治区教育纪检监察网http://124.117.230.249/gzap/con3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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