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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不得让留守儿童脱离监护独自生活
2016-12-12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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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在涉及多个部门的一系列工作任务和措施中,重点聚焦了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的现象。

  四川是农村留守儿童较多的省份。最新一次摸底排查显示,全省“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留守少年儿童有约93万人。

  近年来,一些地方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中发生的极端事件,有不少是脱离监护的情况。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在今年11月9日通报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情况时表示,家庭监护缺失问题比较突出,个别外出务工父母缺乏监护责任意识,任由年幼的未成年子女独自生活,较少回家看望或保持亲情沟通,甚至常年不与留守子女联系,严重影响了农村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很难兜住留守儿童的安全底线。

  四川省的“实施意见”,把“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作为重点任务的第一条,要求父母外出务工时须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外出务工人员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有脱离监护、遭受不法侵害等情况时,应及时劝阻、制止或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要严肃追责。公安机关在接到关于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遭受不法侵害等报告后,要及时受理并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监护干预机制。对于监护人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等行为导致儿童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王鑫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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