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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布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学生扰乱教学秩序可适当惩戒
2017-02-21
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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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扰乱教学秩序可适当惩戒,学校有权自主招聘紧缺教师,实行校长负责制,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会,学校对教师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昨天,青岛市发布《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七章44条,将于3月20日起实施,其明确了政府职责,保障了学校在办学、师资队伍建设、学校治理等方面的自主权。据了解,这也是全国第一部以学校为主体的地方性政府规章。

  适当惩戒有了规章支持

  “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办法》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学生惩戒问题特别做了规定。实际上,关于学生惩戒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话题,在历年的全国两会上都会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及,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中也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惩戒”这个词至今未出现在全国或者地方的法规中,此次《办法》中明确了中小学可以适当惩戒学生,可谓是走在了全国前列。“这证明了岛城法制和教育部门的勇气和担当。”一名老教师说。此前,教育部相关负责人曾表示,立法是需要国家立法机关来作出安排的,作为教育工作者,要积极思考未成年人的惩戒问题,但对于未成年人的惩戒要非常慎重,切莫因为提出未成年人的惩戒问题而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现在绝大部分家长都视孩子为掌中宝,对孩子在学校的表现和经历也特别关心,现在来看惩戒学生这事,几乎所有的老师都不会做。”采访中几乎所有老师都表示现在不敢惩戒孩子,“连说重了都不敢”。老师们表示,学校里都会遇到一些“调皮”的学生,但都是以批评教育为主。“现在具体的《办法》出台了,对老师的这项权利做了明确规定,老师教学过程中不一定会使用,但是会让老师心里感觉更有底气。”岛城一所学校的刘老师说。

  惩戒是教育的一种手段

  对此,青岛市家校合作促进会会长孙增信表示,适当的惩戒本身就是教育的一种手段。从教育角度出发,惩戒本身不是目的,对学生合法的惩戒也是有必要的。惩戒对集体管理来说有必要,在班集体中适当运用惩戒方式教育,对多数孩子也是一种保护,它可以起到威慑作用。青岛用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学校对学生有适当惩戒的权利在全国开了先河,它可以帮助学校和老师更好地履行教师的职责、责任和使命,是一件好事。

  从学生的角度来看,这让学生受到了更好的教育保护。“如果一个学生犯了错误,而没有受到惩戒,对别人就是一种伤害;如果学生犯了过错而没有受到相应的教育或者惩戒,那就是一种放纵。”孙增信说。有了“惩戒”这条鞭子,就让学生心里产生一种底线意识,可以让孩子自觉自律。“《办法》的出台对教师、学生和教育主管部门都是一件好事。政府部门尽到了相应的职责,家长应该感到庆幸。不过也要慎重,惩戒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孙增信说。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专家燕学敏表示,惩戒权是教师职业所固有的一种权利,也是由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所决定的一种教育方式。学生正处于世界观形成时期,可塑性较强,教师正面的教育引导和相应惩戒,有助于增强教育效果。但同时,教师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否则将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如何正确运用惩戒权,在于实施惩戒和体罚时“度”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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