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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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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8日,山东省教育厅发布《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除特殊教育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能接受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规定》与2007年试行版有了较大变化,其中不再提及借读,一人一号和籍随人走的规定也就说明,不会再出现学籍在A校、人在B校就读的情况。新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

  根据2007年发布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其中专门就借读进行规定,其中指出,“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收学生借读。且借读的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换句话说,并未做到籍随人走。这也就有可能出现学生学籍在A校,但人却在B校就读的情况。

  而在最新的《规定》中,对借读不再有规定,而一人一号,籍随人走的规定也使得学籍与学生分离的情况不可能再次发生。学校应为计划招收的学生和已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若出现未报到或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不予确认学籍。

  据了解,三年前教育部出台《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进行编码,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一人一号,籍随人走。此次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也明确,“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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